泸州老窖怒告西安一门店卖冒假“国窖1573” 获赔5万元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赵梦瑶/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份有关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其案缘由是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隆鑫烟酒茶商行(以下简称“商行”)与泸州老窖关于侵害商标权的纠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泸州老窖上诉商行侵害商标权

裁判文书显示,泸州老窖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获得了第1719161号“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兰地;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果子饮料;鸡尾酒;酒(利口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开胃酒;烧酒;威士忌酒。该商标经续展,尚在有效期内。商标局于2006年10月12日认定泸州老窖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国窖”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泸州老窖称,2019年8月16日,委托代理人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公证人员与代理人来到西安市未××区××路与××路交汇处东南角“国酒专卖店”(门头显示:“国酒专卖”),经公证人员监督,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店内购买了两瓶“国窖1573”,共支付1640元,并取得收款收据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购买的白酒拍照封存,封存后的实物交由代理人保管。2019年8月27日,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就上述购买过程出具(2019)西证民字第11218号《公证书》。2019年8月16日,泸州老窖就在商行处公证购买的两瓶“国窖1573”出具了《鉴定证明书》,认定上述产品并非泸州老窖生产。泸州老窖认为,商行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商行辩称没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经查明认定商行侵权事实成立被判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提交的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就购买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商行虽然否认销售行为,但认可公证书所载涉案店铺由其经营,收款收据由其出具,案涉款项由其收取,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白酒系被告销售。根据相关规定,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泸州老窖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其上使用了与第1719161号“国窖”注册商标相同的“国窖”标识,构成对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商行停止侵犯泸州老窖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次,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类型、知名度、商行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商行的赔偿数额(含泸州老窖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为50000元。

商行不服上诉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被驳回

商行认为,泸州老窖并未提交侵权的相关证据,这是商行初次经营,因此无法辩认该酒的真假,其次,案涉的两瓶泸州老窖是2019年8月12日,魏某所放,而非商行购买,2019年8月16日以前,侵权人应当是该酒制造厂家。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诉。

但是商行主张案涉侵权产品拥有合法来源,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2021年2月7日发表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认为,涉侵权产品经一审法院比对,案认定其使用了与第1719161号“国窖”注册商标相同的“国窖”标识并无不当。根据相关规定,商行的的销售行为侵犯了泸州老窖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审查,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也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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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泸州老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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