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导购员朱某在商场店铺工作八年,却收到解聘通知,朱某拿到合同后,认为公司“无任何理由解雇她”,而且“公司还未支付她加班费”,随后将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锦公司)、上海波司登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司登公司)告上了法庭。
朱某怒告波司登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朱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前锦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未发放的工资和加班费。
据朱某回忆,2010年8月1日,进入波司登公司从事商场导购工作,与劳务派遣公司即上海致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4年5月12日,朱某办理退休。退休以后,朱某与波司登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一年,仍任商场导购。合同期满后,朱某又与上海致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合同,继续任商场导购。
自2016年3月1日起,朱某与前锦公司签订二年期合同,仍任商场导购。2018年3月1日,朱某与前锦公司续签合同,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仍任商场导购。在职期间,公司未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2018年8月29日,前锦公司将解聘通知邮寄到朱某的户籍所在地,由他人签收,但未交给朱某,直至9月份朱某才拿到快递件。
前锦公司甩锅 波司登公司称朱某所言不实
前锦公司辩称,其与朱某是劳务合同关系,其已于2018年8月28日向朱某邮寄解除劳务关系通知书,双方的劳务合同已于8月29日解除。加班费与其公司无关,公司只是代发工资,对于朱某是否存在加班不清楚。
波司登公司辩称,朱某在其处任商场导购,做一休一,周一到周五10:00-22:00,双休日9:30-22:00。朱某在其处最后工作至2018年6月29日,于7月1日申请休年休假,公司予以同意,并向朱某发放了2018年7月工资。
朱某不存在休息日加班,也不存在朱某所称的每个工作日少计算0.5小时工资的情况,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其均已以合同约定的2,420元为基数、按照日工资三倍向朱某支付。
其现对导购岗位设置了年龄要求,超过35岁以上即不再聘用,故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2018年8月朱某未提供劳务,故不应支付该月工资。波司登公司不同意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前锦公司违法解约 依法支付加班工资1510元
法院根据双方给出的证据,对事情经过及真伪已经做出判断,波司登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以“朱某严重违反其处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将朱某退回前锦公司。
但波司登公司未就其退回理由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而前锦公司在朱某被退回后未说明任何理由即与朱某解约,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解约情形,故前锦公司与朱某解约是违法解约。
而朱某考勤方面,随提供了证人证言,该证言与朱某作为证据提交的考勤汇总互相矛盾,法院不给予采信。
波司登公司主张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基于朱某系向波司登公司提供劳务,前锦公司未就休息日加班工资与朱某有过约定,且朱某工资的实际付款方为波司登公司,故该加班工资由波司登公司支付。
遂判决:上海波司登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朱某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510.33元(税前)。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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