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因未按约付款被起诉 一审二审均败诉 总裁崔航怎么看?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赵梦瑶/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份有关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其案缘由是上海天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成”)与鹏博士关于买卖合同的纠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上海天诚诉称鹏博士未按约付款

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上海天诚与鹏博士签署多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上海天诚向鹏博士重庆分公司提供网线产品。后,上海天诚与鹏博士再次签署《购销合同》,约定由上海天诚按合同附件配置清单向鹏博士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网线产品,并约定由鹏博士代其各下属分公司支付合同款项。

上海天诚诉称,合同签订后,上海天诚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是鹏博士收取货物但并未按约付款,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鹏博士公司支付货款463 150元及违约金50 020元。

鹏博士辩称,在收到供货的线缆之后,对其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多项指标不合格,故有权拒绝付款;其次,双方曾于2017年4月7日签署协议,就剩余款项问题达成了新的协议,但该协议未约定代付款时间、周期和违约金,故不应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天诚诉求合理合法

根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鹏博士已收到涉案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并在收货当时由双方签署《送货单》,其在上海天诚供货一至两年后,才在诉讼中以供货存在质量异议为由拒绝付款,与合同约定验收合格6个月付款的付款条件不符。鹏博士应当按约向上海天诚支付剩余欠款;其次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货款的支付期限,鹏博士延期支付或拖延支付货款,上海天诚主张违约金,并不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此外,上海天诚主张其为本案支出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该费用属于上海天诚的损失,综合考虑鹏博士拖欠款项的时间以及违约金的计收标准,认为上海天诚主张的违约金不足以涵盖其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损失,故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鹏博士支付上海天诚货款463 150元及违约金50 020元。

鹏博士不服结果再次上诉 但被驳回

 2021年4月20发布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鹏博士认为,鹏博士和上海天诚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北京,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而且就合同而言,因存在质量问题未解决,导致不予付款,是属于正方的商业行为,并不是违约;再者,在上海天诚提供的证据中,存在送货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不符,故,要求鹏博士承担付款义务并不明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鹏博士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及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上海天诚与鹏博士及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依法履行。鹏博士认为鹏博士对上海天诚的供货存在质量异议而拒付涉案款项,但其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并非本案合同项下供货,鹏博士以此为由拒付涉案款项,于法无据。而且一审法院因鹏博士向原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

因此,鹏博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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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鹏博士 崔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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