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速运撞人至九级伤残被告 一审败诉 分公司总经理李永朋知情吗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顺丰速运一直以来的服务理念是满足客户的需求,并保障安全性,在提供更好服务的同时,加快速度。但是在加快速度的同时是否还能保障安全性呢?近日,运营商财经网就获悉了一份顺丰快递车撞倒老人的事件。

据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11月5日16时30分,贺某驾驶顺丰快递电动三轮车沿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荫兰西路1号-1路段行驶时,因贺某未按规定倒车的违法行为导致车辆碰撞行人齐某的交通事故。事故中致齐某受伤。顺丰快递电动三轮车经检验属于机动车。

快递小哥不守规定撞倒行人至九级伤残

事发后,行人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曾三次住院,住院天数共53天,医疗诊断结果为:右股骨头置换术后,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右乳腺癌切除术后。

2020年5月19日,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根据齐某的委托,作出华医大司鉴[2020]临鉴字第1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齐某构成九级伤残,评定右股骨头(半髋)置换/翻新的后续治疗费为20000-40000元,每15年需翻修人工关节1次。

医疗完毕后,齐某即可将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顺丰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定顺丰分公司赔付老人14万余元

法院认为:对于本次事故造成齐某的损失,事故责任划分已经非常清楚,快递员贺某是全责,所以应由贺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贺某是被告广州顺丰公司的员工,贺某是在履行被告广州顺丰公司职务过程中发生涉案事故,所有赔偿责任应由广州顺丰公司承担。

而顺丰快递电动三轮车虽已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所拥有及使用的燃油助力车及电动车为非机动车辆,在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无论事故当地交警及法院对车辆性质如何认定,保险人均以非机动车辆的标准进行处理”。

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险种为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包括其他类型的商业保险。现保险公司承保的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承保范围、赔偿金额、法律适用等方面均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显著区别,并非属于本案处理的范围。

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予调处,相关当事人可另循途径解决。齐某及贺某、广州顺丰公司要求在本案中处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共计202590.59元,扣除贺某垫付的57431.2元及广州顺丰公司垫付的1441.24元后,余额143718.15元由广州顺丰公司负责赔偿。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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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顺丰速运 李永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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