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赵梦瑶/文
员工从公司已经离职将近20年,却又要求公司出钱医治职业病、报销医疗费、补发生活工资、支付精神损失费等,这让人不禁好奇究竟是怎么回事?
梁某称在珠江啤酒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
据悉,梁某于1994年6月从学校进入广州珠江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啤酒”)工作,自1994年6月1日至2001年1月1日双方存在工作关系。从2000年1月开始至2003年2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时止,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2003年2月15日梁某与珠江啤酒解除劳动合同后,梁某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股份”)建立劳动关系,2007年9月30日两方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
梁某称,当时劳动法没有施行,医疗保障是由珠江啤酒负责的,2007年9月珠江啤酒公司整走他本人,因是工伤又是职业病病人,后辗转各大医院治疗,但珠江啤酒不发工资也不给钱医治,职业病到现在都没有医治好,现起诉要求判令,珠江啤酒出钱医治职业病、报销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的医疗费9000元、补发2007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的生活工资38万元、支付精神损失费20万元以及复工继续医治职业病。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 依法驳回
但是,珠江啤酒表示,梁某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珠江啤酒于2003年2月15日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梁某未提出任何异议;而梁某不属于职业病患者,因此无需承担责任。2003年2月15日两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梁某与珠江股份建立劳动关系,2007年9月30日他们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据了解,珠江股份在终止劳动合同前曾多次要求梁某进行职业健康复查并进行工伤认定,但均拒绝配合,故无证据证明梁某患有职业病导致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主张的确认1994年6月1日至2001年1月1日期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梁某要求确认与珠江啤酒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以及后续其主张在此期间存在职业病并要求珠江啤酒予以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
梁某再次提起诉讼
在二审中,梁某辩称,2003年2月15日和珠江啤酒解除劳动关系后,不是和珠江股份建立劳动关系,因为珠江股份也是珠江集团,2004年回到公司但病没医好,2007年9月珠江啤酒又整走他,又是工伤又是职业病,后辗转各大医院治疗,有些医疗费还没有报销,但多次到珠江集团找法人未果。
对此,珠江啤酒仍旧坚持认为,梁某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次,梁某不属于职业病患者,据了解珠江股份在终止劳动合同前曾已多次要求梁某进行职业健康复查,并多次口头和书面通知其进行工伤认定,但他拒绝配合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也没有证据证实其患有职业病而导致工伤,据此梁某不属于职业病患者。
二审法院认为梁某诉求超过诉讼时效且没有患有职业病
根据2021年3月2日披露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梁某与珠江啤酒于2003年2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后与珠江股份建立了劳动关系,因与珠江股份产生劳动争议,梁某通过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但在该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裁决驳回,现10多年后才重新主张权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因此梁某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
其次,梁某提交的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于2004年3月5日出具的《出院证明书》并非正式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能证明梁某患有职业病。
因此,二审法院予以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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