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起诉小商铺出售“伊力老窖”侵权获胜 董事长陈智可以开心了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赵梦瑶/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份有关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特”)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其案缘由是谷某与新疆伊力特侵害商标权的纠纷,这让人不禁好奇究竟是怎么回事?

谷某侵害伊力特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企查查显示,1979年10月31日,伊力大曲酒厂经核准注册取得了第125129号“”图形及文字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3类。2000年2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批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伊力特,经核准第125129号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该商标于2002年3月12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伊力特表示,2018年12月29日,经伊力特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公证人员(以下简称自治区公证处)至河北东路南一巷68号,一家门头标识为“实达烟酒商行”字样的店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鲁某以普通消费者名义在店内购买了“伊力老窖(250ml)”一瓶。付款后,对方出具了pos签购单、名片各一张。自治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拍照、密封,并制作了(2019)新乌法诺证民字第2702号公证书。

一审庭审中,当庭对自治区公证处封存实物进行了拆封。经比对,被控侵权“伊力老窖”外包装与正品“伊力老窖”基本完全一致,内部瓶装与正品亦基本完全一致。

法院支持伊力特部分请求

因此,伊力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判令谷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伊力特公司第125129号“伊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伊力特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在《新疆法制报》上刊登向伊力特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对伊力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并承担登报的有关费用。

一审判决书未公布,二审判决书中未说明谷某的辩词。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对于伊力特要求谷某对其侵权行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伊力特未举证证明其商标商誉因谷某侵权行为受到严重损害,不予支持该请求。关于赔偿金额,由于伊力特未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和谷某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所具有的较高的知名度,“伊力”系列白酒在新疆市场占据的市场份额,谷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同时考虑伊力特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酌定谷某赔偿伊力特损失14,000元。

谷某提起上诉请求二审 但被驳回诉求

谷某认为,首先,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伊力特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谷某有侵权行为。涉案公证文书并非单独对在谷某处购买的侵权产品所做的公证,无法证明伊力特购买的侵权产权就是从谷谋处购买,且公证处出具的查封标识上查封时间、地点均未标注。

其次,涉案侵权产品并无证据证明是假酒,是否侵犯商标权或者售卖假冒产品,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并非由伊力特公司予以认定。再者,谷某经营小商铺,没有给伊力特造成损失,谷某经营的商铺因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已于2020年4月27日注销。

二审中,被上诉人伊力特向法院补充提交了二份证据。1.伊力特与谷某经营的新市区体育馆巷实达烟酒商行的微信聊天截屏打印件,拟证明2020年4月伊力特第一次起诉新市区体育馆巷实达烟酒商行时,与经营者谷某联系并向其发送侵权公证书,后因谷某一直逃避致使一审开庭时间不断延期。2.两份民事调解书,拟证明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已考虑谷某的情况,判决赔偿数额适当。

经质证,上诉人谷某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二审法院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无法核实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的身份;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二审法院经查证,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举证情况,足以认定谷某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确系侵害伊力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伊力特未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和谷朴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市场份额、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谷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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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伊力特 陈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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