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江教育学员没上课却上诉一审判赔部分学费 董事长宋相伟怎么看?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赵梦瑶/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份有关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江教育”)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其案缘由是丁某与沪江教育的合同纠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家人重病不能成学员无法继续学习的客观障碍?

据企查查显示,2018年4月13日,丁某于沪江教育网上APP处购买了名为“Hitalk外教1V1口语180课时(学完全额返)”的网络学习课程,并在网上签署了《网课服务协议》,并支付了所有费用共计21,780元。

丁某陈述,在签署协议后,因家人重病需要专人照顾,无法继续学习的不可抗力因素,他在合同解除期内通知沪江教育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费用。但沪江教育一直没有退费,后期丁某也未接受沪江教育任何培训服务。在2019年9月份,沪江教育于单方通知课程到期,并以他未在30日内提出解约为由,继续拒绝原告返还课时费的合理要求。

据此,沪江教育辩称,2018年9月8日,丁某的督导老师拨打丁某电话提醒丁某上课,并在电话中告知丁某课程剩余有效期还有392天。2019年5月,更换工作人员Loda作为丁某的督导老师。2019年8月10日,丁某向其询问课程情况,沪江教育告知丁某已经进班一年四个月,需在毕业时间(2019年10月17日)之前学完,并称支付时间就是进班时间,如原告至亲有特殊情况,可以提供相关病例证明申请延期。而且与丁某签订的合同于2019年10月17日自然终止,课程有效期内丁某并没有与沪江教育协商过解除合同,因合同课程有效期已到期,不予退还丁某费用。

经法院查明,对于Hitalk外教1V1口语网络课程,丁某未曾使用预约点预约上课。对此,丁某称未曾预约上课是因2018年至2019年间其奶奶、爷爷相继生病、去世,丁某因照顾亲属而无法参加合同课程,并提交亲属火化证明等予以证明。但法院认为,丁某提供的家属火化证明等材料并不能证明丁某存在不能上课的客观障碍,其主张存在不可抗力事由无法上课不能成立。

而且,根据2019年8月原告与被告督导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反映原告询问退课的途径以及对于被告格式条款的异议,并无明确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丁某并无证据证明沪江教育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情形,所以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超过30日不得退课  虽明确标注但还是不公平

此外,丁某还说关于超过30日不得退课的规定,属沪江教育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剥夺了他自主选择的权利,属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合理条款,具有强制交易的性质,应属无效。沪江教育单方通知课程结束且不退费的做法不但侵犯了他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相关责任。

但是沪江教育表示,购课合同中对于超过30天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退费的条款,是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也进行了加粗加亮提示该格式条款应属有效,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对此法院认为,这虽然是沪江教育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也进行了加粗加亮提示,但综观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的约定,对退费时限、课程有效期内完成学习等与学员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加以约束,未约定沪江教育提供课程服务的履行效果、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在此情形下,合同对丁某解约和退费权利的加以限制,沪江教育并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其与丁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法院判定,综合考虑沪江教育针对网络课程的开发、推广、维护、提供赠品、聘请外教及行政管理等必然会产生一定成本支出,以及原告单方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由沪江教育向丁某返还课程费用6,000元。

在多次提醒过之后,学员仍旧没有按时上课,而且在课程结束之后,还上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费用,不知道董事长宋相伟怎么看呢?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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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沪江教育 宋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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