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东瑞制药拖欠专利转让费被诉要违约金 董事长李其玲是否知情

2021-01-16 12:03

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简称“东瑞制药”)和广东省人民医院打了一场官司,发生了什么?

裁判文书显示,广东省人民医院于2005年1月18日申请名称为“一种含替米沙坦和钙离子拮抗剂的复方降压制剂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于2007年2月7日获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51005××××.4,专利权人为广东省人民医院。

2009年12月22日,东瑞制药(合同甲方)与广东省人民医院(合同乙方,转让方)签订《中国专利ZL20051005××××.4转让合同》(简称“涉案合同”),约定乙方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款项。

合同签订后,广东省人民医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东瑞制药仅支付了80万元,还剩余320万元未付。广东省人民医院认为双方本应该积极合作,早日实现新药开发,但东瑞制药既不生产该专利,也不向其支付转让款,构成严重违约,于是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解除双方转让合同,东瑞制药返还所有专利资料并支付转让费及利息。

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查明,2010年6月8日,东瑞制药申请涉案专利所有权转移。经同年8月4日公告,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变更为东瑞制药,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东瑞制药至今未取得合同所列的“复方氨氯地平替米沙坦片的生产批件”。

法院认为,目前专利权仍有效,东瑞制药一直未取得批文,从双方2009年12月22日签订涉案合同之日起算,东瑞制药最晚应在2017年6月22日前向广东省人民医院全额支付合同款。由于未出现合同中约定的广东省人民医院应当返还转让费或者东瑞制药无需支付后续转让费的情形,广东省人民医院作为守约方诉称东瑞制药未支付合同尾款的行为属于合同中约定的“拒付转让费”的行为,认为东瑞制药的行为构成违约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予以采纳,东瑞制药应当支付合同尾款320万元。

东瑞制药无正当合法事由拒付合同尾款,客观上造成广东省人民医院合法占有该款本可获得的利息收入的减少,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基于赔偿守约方利息损失和违约金都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而本案为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利息给付并非合同根本目的,且合同本身并未约定逾期付款方在违约金之外还应同时支付守约方逾期付款的利息,因此应将之作为广东省人民医院的实际损失纳东瑞制药应付的违约金一并考虑。

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广东省人民医院未举证证明其因东瑞制药违约行为引致的实际损失达320万元,其仅以东瑞制药因违约获利丰厚为由请求按原约定足额支付320万违约金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东瑞制药辩称双方原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成立,应予适当考虑。经综合权衡原告因东瑞制药违约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合理预期内还将继续发生的损失(利息收益)、合同的履行程度、东瑞制药的过错等因素,法院认为违约金应以东瑞制药未付款项320万元本金的30%即96万元为宜。

综上,法院判决东瑞制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省人民医院转让费320万元和违约金96万元。

东瑞制药光违约金就支付了不少,董事长李其玲是否知情?

(责任编辑: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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