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尚品宅配因合同被加盟商起诉 董事长李连柱认为谁对谁错?

2020-12-19 12:22

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从一篇裁判文书中获悉,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尚品宅配”)因为加盟事宜被告上了法院,是怎么回事?

加盟条件协商出现问题

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7月8日,原告舒某某签订了《尚品宅配加盟意向书》,该意向书内容显示:舒某某计划在广州市番禺区某地开店而签订本加盟意向书;签订本加盟意向书可享受本次活动提供的优惠政策,舒某某同时填写《尚品宅配新加盟申请表、申请人简历表》等。

2018年7月30日,舒某某签订《尚品宅配加盟确认书》,当日,舒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向尚品宅配支付20万元,尚品宅配出具收据确认收取舒某某加盟意向金20万元。上述加盟确认书签订后,舒某某于2018年8月12日收取尚品宅配通过邮寄方式寄送的《加盟合同书》,该合同的内容属于双方对正式加盟的约定。

舒某某主张其在收到上述合同后仅剩两天时间阅读合同并签订合同,与尚品宅配承诺的在加盟确认书签署后三天内交付合同不符,同时其对尚品宅配单方拟定并出具的《加盟合同书》中的多项约定不确认,认为这些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他的责任,其要求尚品宅配给予解决并与舒某某签订补充协议。

在双方多次沟通后,尚品宅配始终坚持拒绝修改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舒某某申请退回其支付的20万元加盟意向金,一气之下舒某某将尚品宅配告上法院。

双方都有错进行赔偿

本案中某某签订尚品宅配的《加盟意向书》及《尚品宅配加盟确认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对加盟尚品宅配的承诺,至此舒某某与尚宅配已达成初步的加盟意向。

在舒某某签署《加盟意向书》及《尚品宅配加盟确认书》后,尚品宅配和舒某某之间应平等地协商《加盟合同》相关的内容,特别是涉及到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并根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并签署合同。但是,在本案中尚品宅配在舒某某签订《尚品宅配加盟确认书》后未与舒某某当面协商并确认合同条款的内容,而是在《尚品宅配加盟确认书》约定的合同签订最后期限的前两天向舒某某邮寄尚品宅配已提前拟定好的《加盟合同》范本,并要求舒某某在短时间内签订合同,否则需按照《尚品宅配加盟确认书》的规定扣除舒某某提交的开店承诺金20万元,尚品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民事主体平等协商并拟定合同条款的立法宗旨。

案涉《加盟合同》中存在多处对舒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与责任的承担条款,该条款由尚品宅配单方拟定,尚品宅配应当提请舒某某注意并作出解释及说明,舒某某对于该条款的不予确认请求协商修改相关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但尚品宅配未予修改或与舒某某签订补充协议。《加盟合同》中诸多条款对舒某某的义务及责任作较为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尚品宅配不得在未与舒某某协商或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尚品宅配的意志强加给舒某某。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谨慎地进行民事活动,在签订《尚品宅配加盟确认书》之前未对相应《加盟合同》进行确认而直接签订该确认书作出承诺,其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舒某某与尚品宅配未签订正式《加盟合同》是基于双方未积极沟通协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致,双方此均具有过错。基于《尚品宅配加盟确认书》将该20万元保证金作为舒某某签订加盟合同或启动首个加盟店铺的设计(本案中已启动加盟店铺的设计)的保障手段,并结合日常交易惯例,该20万元应当属于尚品宅配向舒某某收取的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现基于双方过错致使《加盟合同》未予签订,该20万元的保证金应当退还舒某某。

尚品宅配返还舒某某上述20万元费用的同时舒某某也应当对尚品公司基于《尚品宅配加盟确认书》的信赖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损失。尚品宅配2018年8月2日开始为舒某某承租的店铺进行装修设计等事项。对于尚品宅配的损失,结合尚品宅配与舒某某的过错酌情判令由舒某某向尚品宅配偿付上述损失的80%即12208元以弥补其损失,该费用直接在舒某某请求退回的20万元中予以扣减。

最终法院判定尚品宅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舒某某退还款187792元。

尚品宅配董事长李连柱对此起案件是否知情?

资料显示,李连柱,1964年1月生于山西省太原市,华南理工大学工学硕士,现任尚品宅配董事长,广州市圆方计算机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州新居网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责任编辑: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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