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绿城旗下装饰公司装修精装房被诉质量缺陷太大,总经理朱快管吗

2020-11-13 10:42

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一份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判决书显示,因为质量、工期等问题,被一房地产公司告了,索要的赔偿金额高的吓人。

诉称工程现状与合同不符点达144处

据裁判文书显示,原告温州市新鸿名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名优公司)诉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在今年5月作出判决。

新鸿名优公司称,2017年9月30日,双方签订《温州鹿城区绣山街道巨一村、横渎村三产安置地块2套样板房精装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为100日历天,合同总价为4905303元。

合同签订后,新鸿名优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960000元,但绿城装饰公司却存在大量施工质量问题、材料质量问题等,严重影响豪宅项目的品质,且整改未果。

经评估公司鉴定,确认工程实际现状与合同约定不符点达144处,核减结算造价2407328元。

据此,新鸿名优公司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合同;绿城装饰公司支付质量缺陷导致要求解除合同的违约金490530元;支付因工作不合格违约金2914858.45元,其中三房1151434.75元、四房1763423.7元;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维修费用500000元;支付损失2000000元;承担工程鉴定费用12500元。

辩称按时完工并无质量问题

对此,绿城装饰公司辩称,涉案样板房已经开发,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涉案装修工程已于2017年12月份完成施工,口头通知新鸿名优公司的工程部、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后提出质量整改意见按,除石材色差问题外,均已整改完毕。

如今,新鸿名优公司已经对外开放样板房,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工程存在不合格、以次充好情形,装修工程不属于不合格工程,无需承担违约金。

经法院查明认为,新鸿名优已经接收样板房,对外公开展示并已出售,不应认定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基于绿城装饰公司的施工情况,对其中三房样板间认定为27844元,四房认定为133705元,共161549元。

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20年1月8日,绿城装饰公司撤场时间为2020年1月26日,认定逾期违约金为9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绿城装饰公司支付新鸿名优公司违约金共计251549元。

运营商财经网了解到,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绿城中国的子公司,董事长是肖力,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最终受益人是朱快。

(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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