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车主怒诉江铃汽车开至高速莫名起火 一家五口艰难逃生吓坏了

2020-10-22 15:58

运营商财经网  秦佰铃/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江铃汽车一则产品责任纠纷,一车主在正常行驶中车辆自燃,一家五口险些丧命,尽管法院判定车有质量问题,但车主还是要自认倒霉,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高速上行驶起火 一家五口惊险逃生

据法律文书显示,2017年4月15日原告在汇通销售公司处购买江铃汽车一辆。车辆总价款为人民币151000元。原告购买车辆后对车辆购买了保险并办理了机动车登记,由于原告住处和工作单位距离较近,车辆购买后几乎没有使用,也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改动。

2017年7月26日原告年休假,带着家人一行五人决定自驾游,车辆行使至国道G3012线149KM路段时,发现车内有橡胶味,并伴随车辆故障灯闪烁。下车后原告发现车辆左前轮翼子板处向外喷火苗,在原告试图对车辆自救,车辆开始自然溜车,由于火借风势,车辆熊熊燃烧,使人员无法靠近,车辆和物品化为灰烬。

事故发生后辖区和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消防大队均到场对事故进行了勘查,初步断定火灾原因系车辆发动机左侧下方导线及接头一段约有直径4MM表面较为光滑的短路熔珠,粘连于导线接头上即导线短路引起的。

原告表示,从购买、使用至发生自燃累计行驶里程只有1200余千米(首保都没做),由于是顶配车型,原告对该车辆的结构、车身、油路、电路等车辆原始设计部分未进行过任何改动,甚至连电子狗、倒车影像、雷达都没有加装过。事发后原告和两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

逃生慌忙  共计30万财产大火付之一炬

因逃生慌忙,车辆中还有很多私人物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江铃牌多用途乘用车车辆损失价款151000元,车辆购置税12905元,交强险及车船税1265元(扣除100天已经使用的部分为916.9元);车辆坐垫、脚垫、后备箱垫3500元,一并赔偿随车烧毁其他财产损失包括现金33500元,索尼数码相机一部8480元,惠普幽灵笔记本电脑一部7499元,小米note手机一部2900元、OPPO手机一部3200元、白玉镯一个5000元、金耳环一对4502元、金耳钉一对1888元、金耳扣一对2181元;衣物、鞋、化妆品13000元、已经绣好的十字绣鞋垫8双400元、钢琴师2015新款女士胸包和皮箱各一个1359元、背包和皮箱2000元;住宿费、交通费和餐费5000元、暴龙眼镜1600元、两幅已经秀好的十字绣2000元、珍珠包金首饰一套1375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以上合计286580.9元。

江铃汽车表示,本案所涉及车辆是国家批准生产的汽车产品,生产质量合格,不存在产品责任,与损害结果没有关联性,虽然火灾事实确实发生,但是原告没有证据证实火灾是我方导致,故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求。

法院审理中查明,该小型车在行驶中未见碰撞,车辆在火灾中已经损毁。法院认为,该车已实际进入产品流通领域,现没有证据证明车辆燃烧是外界人为因素或者原告使用不当所致。该车发生燃烧时尚在整车质量保证期内,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曾经对该车辆进行过不当修理、不当维护,故可以推断出汽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法院认定该车存在质量缺陷 但部分损失车主自认倒霉

由于涉案车辆购买三个多月发生火灾,对车辆损失价款151000元,车辆购置税12905元,交强险及车船税1265元;对于车辆发生燃烧后,原告及家人在和硕县产生的住宿费2574元、车票336元;原告因诉讼委托律师产生费用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它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无直接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由江铃汽车赔偿以上损失,被告喀什汇通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此次事件,不知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品牌事业部总经理赵芳成是否知情,又如何看待?

据了解,在此前2020北京国际车展上,赵芳成表示江铃汽车时刻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思维和理念慢慢正在贯穿到每一个产品,每一个人的心目当中,不知如此事件的发生与其理念是否相悖呢?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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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江铃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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