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永诚财险海南分公司一客户宝马行驶中起火烧成了废铁,保险公司却不给客户理赔,气得客户将保险公司起诉了。
客户二手宝马起火报废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11月17日,刘先生为其二手宝马X6车向永诚财险海南分公司投保了包括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险等在内的多项机动车保险,车损险保险金额589900元,保险期间一年。2017年6月4日19时左右,刘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从琼海返回海口,途径G98高速路时,车辆突然发生火灾事故,刘先生及时向消防大队、110报警平台报警,同时立即向永诚财险报险,永诚财险派员至现场查勘拍照。
因车辆燃烧火势迅猛,被保险车辆终究被烧成一堆废铁,被保险车辆发生全损事故,后刘先生花费2200元拖运费将车辆运送至定安交警指定的事故车存放点。
随后,刘先生要求永诚财险承担车辆损失保险责任,但永诚财险却以车辆是自燃且刘先生未买自燃险为由向刘先生发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刘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拒绝理赔理由不成立。
为此,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永诚财险赔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589900元和车辆施救费2200元,合计592100元。
永诚财险说客户曾追尾
永诚财险海南分公司辩称,刘先生在驾车发生事故的过程中有与对方私了的情形,永诚财险依法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刘先生已经自认了与别人发生追尾事故的事实,但是其并不能证明是其车被别人追尾还是追尾别人,不能证明追尾时并没有发生了起火事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私了应视为刘先生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公司依法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永诚财险海南分公司称,本案中刘先生举证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能证明“×××车就突然着火燃烧起来”的事实,但不能证明火灾发生的原因,也不能排除与别人车辆碰撞起火,或者是人为纵火,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本案的财产损失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刘先生主张592100元明显与场市价格不符。
法院认为,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证明》足以证明车辆起火燃烧的事实,且永诚财险并无足够证据证明被保险车辆起火燃烧并非保险条款约定的“火灾”,而属于“自燃”,永诚财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外,永诚财险称被保险车辆发生火灾前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和解,刘先生不向他车索赔,永诚财险应免责。本院认为,现无证据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火灾与之前的车辆碰撞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永诚财险以此为由拒赔无理。
一审法院判决,永诚财险海南分公司赔付刘先生车辆损失险保险金568663.6元、车辆施救费2000元,合计570663.6元。
永安财险海南分公司不服判决选择了上诉,但是其上诉请求被驳回了。
不知永安财险董事长许坚如何看待分公司的拒赔行为,案发时并不是许坚在任,如果当时董事长是许坚,会认可分公司的拒赔行为吗?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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