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一位学生因抑郁症喝农药,本来他要买的是对人体无害的除草剂,卖家给他是却是剧毒农药百草枯,这位学生不幸去世。因为学生生前在华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买了意外险,所以他的父母便起诉保险公司,要保险公司理赔,法院会如何判呢?

因抑郁症喝农药去世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9月,张先生之子张某(死者)通过其就读的学院统一代办,投保华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份,意外伤害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
2017年10月起,张某开始神志不清,经常无端哭泣、自言自语。2018年1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抑郁症、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张某趁家人不备,自杀身亡。在治疗及抢救期间,支出诊疗费9000余元。张先生和他的妻子认为,华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应赔付保险金109000元。
据此,张先生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赔付保险金109000元。
华安财险称自杀应免赔
华安财产保险上海分公司辩称,保险关系属实,事故确实发生在保险期内,涉案保险限额也属实。但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被保险人是自杀,而我公司承保的是意外险,并且根据保险法第43、44条规定,自杀属于保险公司免赔事由,我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审理中,张先生陈述,张某是服用了百草枯死亡,百草枯是毒药,是张某从淘宝网上购买获得,淘宝网上卖家销售的名义不是百草枯,是草甘膦,草甘膦是一个除草剂,对人体是无害的,所以张先生认为淘宝网监管不利,本案处理完后,张先生会另行主张。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现虽无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张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结合上海市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对张某的治疗,张某有精神分裂的可能。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关于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情况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为张某有抑郁症。
该法院的判决书称,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张某死亡前具有精神分裂可能和抑郁症,华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主张其是自杀,现华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是自杀,故华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应依法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华安财产保险上海分公司赔偿张先生夫妇保险金108100元。
不知华安财险总经理童清是如何看的,最后分公司被判赔,认可这个判决结果吗?觉得该赔吗?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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