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民生人寿河北分公司一客户买了意外险后自杀去世,其家属竟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无论怎么解释都没用无奈赔了25万。
客户投保后去世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张先生于2011年8月9日在民生人寿河北分公司处投保,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张先生依约一次性缴纳了保险费用3275元。保险金额为250000元,张先生于2018年9月4日自杀身亡。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责条款12种情形,张先生死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张先生的家属认为民生人寿河北分公司并不存在免责条款的情形,便诉至法院,要求民生人寿河北分公司赔付25万元保险金。
民生人寿败诉不服
民生人寿河北分公司辩称,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才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事故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显然自杀的性质属于被保险人的主观故意,且是非外来原因死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更谈不上是否属于免责事项。
两年后自杀理赔的仅限于寿险,如生存险,年金险等。而本案中投保人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的理赔条件为“遭受意外事故”,而死亡并不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事故。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张先生投保后自杀,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但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投保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身故的情形,作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用以免除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被保险人二年后自杀是否依照意外事故进行赔付未做规定及履行说明义务,以致产生了争议,由于保险合同是民生人寿河北分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作出对民生人寿河北分公司不利的解释,张先生于合同生效二年后自杀身故属于保险的赔付范围,民生人寿河北分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民生人寿河北分公司给付张先生的家属保险金250000元。
民生人寿河北分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但是其上诉请求被驳回了。
不知民生人寿总经理黄敏看到这个判决结果作何感想,以后会在签合同时解释清楚避免再次吃亏吗?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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