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禹洲集团子公司被诉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林尾英怎么看

2020-10-11 09:03

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表了有关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翔公司)的判决书,判决日期是2020年6月30日。

诉称说好退款却又变卦

据裁判文书显示,原告孙某某称2018年12月1日,父母以其名义认购了泽翔公司《禹洲金桂里》商品房一套,母亲孙某某在认购书上签了儿子的名字,并从自己账户向泽翔公司转账30000元,未有收据或发票,认购书书面版本也未提供。

销售代表告知,2018年12月底前任意一天签署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均为有效,签署认购书的第二天,其母要求退款,并于12月23日到售楼处磋商购房事宜。

12月23日下午,孙某某及其父母被告知该房屋已有他人同意认购,可以不签订购房合同也不用支付首付款,30000元款项待履行流程后退还。

12月24日,泽翔公司向孙某某发送了《解约通知书》,通知应于2018年12月25日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并且通知声称截止2018年12月24日,孙某某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办理,泽翔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认购书,并没收30000元定金。

擅自将房屋另售他人?

孙某某认为,公司否定了销售代理人的退款承诺,可视为泽翔公司在未与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另外出售给他人,在《解约通知书》中又明确表示25日之后均可签约。

据此,孙某某要求泽翔公司退还购房定金30000元,并另行赔付30000元。

辩称逾期未签约有权没收定金

对此,泽翔公司辩称,孙某某自身原因未能签订合同,其有权没收定金,单方面解除认购书。

认购书约定泽翔公司相关资料发出3天视为送达,根据约定,送达的时间是2018年12月27日。

认购书是2018年12月27日解除的,孙某某仅基于该份文件的日期错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没有依据。

经法院查明认为,双方已于2018年12月23日就解除《房屋认购书》并退还定金30,000元(单倍定金)达成一致,《解约通知书》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泽翔公司返还定金30000元。

运营商财经网了解到,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禹洲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最终受益人是林尾英。

(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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