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禹洲集团合肥公司逾期办证被业主追偿,总经理林彬煌怎么看?

2020-09-01 17:02

运营商财经网方悦/文

合肥禹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则裁判文书显示,因为逾期办证被业主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违约金15356元

据裁判文书显示,原告周某与被告合肥禹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判决。

周某称,2014年7月10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商品房22#楼3901室,周某于2014年7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购房款767797元。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六十日内,禹洲公司应将需要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6年10月22日办理了交房手续,周某于2017年12月26日向禹洲公司支付了全部办理房产证费用26533.04元,但禹洲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办理权属登记须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直到2018年10月12日,禹洲公司才将房产证办理完毕。

据此,周某要求禹洲公司支付延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15,356元(767797×2%),退还办证费用30元。

辩称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

对此,禹洲公司辩称,公司在案涉房屋交付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肥西县桃花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备案,已经按照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并无违约行为。

其还称,公司仅具有协助办理产权登记证书的义务,周某主张返还的30元为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整后的登记费,公司只是代收代缴,不负有返还义务。

法院认为,禹洲公司在收取周某的办证费用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办理,禹洲公司在将近7个月时间内未为周某办理产权证,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禹洲公司于2016年11月即将办理产权登记的肥西县桃花不动产登记中心,周某于2017年12月26日才向禹洲公司交纳办证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禹洲公司支付违约金839元。

据企查查显示,合肥禹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最终受益人是林彬煌,其还是禹洲集团厦门公司副总经理。

(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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