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从一份裁判文书获悉,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一客户失血过多去世,家属说他是换玻璃时被划伤,保险公司却说客户是自杀,双方争辩不休最后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客户因失血过多去世
2017年12月31日,杜女士在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处为其丈夫杨先生购买了“泰康全能保2017保障计划”(包含“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及“泰康附加全能保2017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各90000元,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杜女士也支付了保险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司终止。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018年7月26日,被保险人杨先生在家中换玻璃时,不小心被玻璃划伤,公安机关法医出警,尸体检验认定为急性失血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杜女士及时向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报案,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接到消息后,派人进行了相关调查。次日,杜女士作为法定受益人向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支付一般意外事故保险金,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却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为拿到合同约定的18万元保险金,杜女士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说杨先生是自杀
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辩称,我公司调查人员对死者杨先生事件的调查结果,不能排除杨先生自杀的因素。概括来说,在完全排除了外部因素和疾病因素的前提下,杨先生有自杀动机和使用了自杀手段。首先,理赔调查员在公安机关了解到的信息有:杨先生在死亡前两天有自残行为,其用剪刀戳破自己的手掌,并发图片给本案杜女士,对此,杜女士并未给出合理解释;其次,死者家里的窗户从现场调取的照片来看,更像是被人主动损坏窗户的行为导致的;其三,从公安机关法医处了解的死者伤口处来看,是横向伤口在手腕处四厘米,其形态与割腕情形相符。综上所述,我公司怀疑杜女士之夫杨先生是自残情况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保险法》意义上的“自杀”特指蓄意自杀,应当具备主观上的故意,企图剥夺自身生命的行为。而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杨先生法医尸体检验认定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无证据证明杨先生是蓄意自杀,故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杨先生是自杀免除保险责任,无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向杜女士赔付“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保险合同项下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180000元。
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不服判决向中级法院上诉,但是被驳回了。
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并没有拿出明确的证据,只根据推测就认定杨先生是自杀未免有点牵强。不知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总经理李勇是否认可公司的拒赔理由?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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