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从一份裁判文书获悉,一位先生从自己儿子上学开始就给他在中国人寿盐城分公司投保,业务员也一直上门收保费,可是这位小朋友生病去世需要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不承认保险关系,应该赔14万多只肯给2500。
从上学就开始买保险
自杨先生的儿子上学开始,杨先生就在中国人寿盐城分公司为儿子投保意外伤害等保险,每年都是业务员杨某到杨先生家中收取保险费,杨先生缴纳保险费后,业务员履行相关保险生效手续,交给杨先生保险凭证。
2017年9月1日业务员和以前一样到杨先生家办理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医疗和特定门诊医疗、重大疾病的保险,业务员交给杨先生家人保险凭证(英才卡),注明了日期和业务员姓名。2018年1月至2月,杨先生的儿子患重症两次住院治疗,后去世,住院治疗金额为108995.13元。
杨先生想按投保保险理赔,可是保险处负责人仅付给杨先生2500元英才卡保险理赔款,其余款项未付。为此,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国寿盐城分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145994.41元(住院医疗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理赔款5000元、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30000元、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理赔款8万元、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理赔款33494.41元,减已赔金额2500元)
保险公司不承认英才卡
国寿盐城分公司辩称,杨先生没有在我司投保英才卡保险,与我司无合同关系,杨先生如果持有我司英才卡要约内容,根据要约规定,按卡上规定上网激活,我司承诺后双方形成合作关系。并且2018年,杨先生在我司属于初次投保,条款约定有个等待期90天,杨先生的儿子在90天内患病,不在条款约定的赔付范围内。死者发生的医疗费33494.41元在条款中也有明确约定,减去免赔额100元,按照比例给付。
法院认为,国寿盐城分公司有义务就保险卡背面的激活程序、条款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和解释说明,但是国寿盐城分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杨先生履行上述义务,国寿盐城分公司对此具有过错,故其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35000元死亡保险金。
关于第二份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等待期为30日,杨先生于2018年8月31日投保,其儿子在同年10月25日住院治疗,于11月23日死亡,均已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30日等待期。
最终,法院判决国寿盐城市分公司支付杨先生保险金145994.41元。
合同写明30天等待期却非说是90天,将近14万保险金只肯给2500,国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赵国栋怎么看?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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