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旭辉集团子公司被诉拖欠货款90多万 杨新礼知道吗?

2020-09-01 15:46

运营商财经网方悦/文

因为买卖合同纠纷,旭辉集团及其子公司被供应商告上了法庭。

诉称拖欠货款多次催要无果

据裁判文书显示,原告佛山市华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实公司)与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置公司)、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在2020年5月20日作出判决。

华实公司称,2017年4月1日,其与新置公司签订《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向三水旭辉华祥家园一期项目提供加气砌块。付款方式为每一批货物全部到场且通过被告新置公司验收,在第二个月5日前双方进行对账,在第三个月30日前支付第一个月的100%货款。

合同签订后,华实公司依约向新置公司提供了多批次的货物,累计产生货款约480万元。

自2018年7月分的批次货物开始,新置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多次催要无果。考虑到新置公司涉诉较多,且目前处于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状态,遂只能提起诉讼。旭辉公司作为法人独资股东,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华实公司要求新置公司支付货款本金949066.38元及相关利息,判令旭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次开庭说法变来变去

对此,新置公司第一次开庭时辩称欠款金额应为910376.37元,华实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泽的发票,尚有7826.44元的发票没有开具;之前付款有超付,不认可华实公司计算利息的起算时间和金额。

第二次开庭时辩称,华实公司在整个提供混凝土加气块过程中,所有的供货单、现场清收单均是原告向其三人履行的,并没有直接向新置公司履行。

第二次庭审后,新置公司称华实公司补交的对账单送货单位全部为第三方,并非华实公司本身。

旭辉公司辩称,与华实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新置公司,其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并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行为。

后经法院查明,判决新置公司向华实公司支付货款949066.38元及利息,旭辉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企查查显示,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旭辉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最终受益人是杨新礼,其还是旭辉集团总经理。

(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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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旭辉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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