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泰康人寿四川分公司客户投保后仅半年就确诊肺腺癌,但是保险公司却一直拖着不赔付,最后闹到了法庭!

客户患肺腺癌却被拒赔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2月16日,罗先生与泰康人寿四川分公司订了名为泰康乐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间终身。保险合同签订后,罗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2019年10月6日、14日和22日,罗先生因身体不适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检查,2019年10月28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细胞病理报告诊断罗先生为肺腺癌转移。保险事故发生后,罗先生及时报案并提供了理赔流程所需要的证明和材料,但是泰康人寿久拖不决,罗先生多次索赔保险金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泰康人寿四川分公司支付保险金100000元及利息。
泰康人寿称客户带病投保
泰康人寿四川分公司辩称,罗先生属于带病投保,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我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罗先生在投保前在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并于2019年1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患有肺肿物、肺气肿、肺大泡等情形,但罗先生在投保时我公司询问包括肺气肿等疾病,罗先生否认了。再者,2019年1月1日罗先生住院,2019年1月28日办理出院,而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为2019年2月17日,一个月的时间不到罗先生进行了投保并隐瞒了病情,带病投保明显,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保险法中规定的诚信原则。
经法院核实,2019年1月12日,罗先生在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痰血待诊,2019年1月28日,罗先生的出院诊断为社区获得性××、右肺病灶待查。治疗效果为治愈。
法院认为,在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疗效果已经为治愈的情况下,对于“如实告知”的程度、范围,不应对投保人求全责备,保险公司不能以专业医护人员的标准来要求罗先生作为普通人能够正确识别以上病症的联系与区别。因此,不支持泰康人寿四川分公司认为罗先生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辩称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泰康人寿四川分公司支付罗先生保险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这十万还得公司赔,不知泰康人寿四川总经理韩凤旭郁不郁闷,今后会更加严格的审核客户病史问题吗?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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