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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从一份裁判文书获悉,长安汽车因生产的长安CX70越野车自燃被车主起诉了。车主购买该车辆三个月就在停车场自燃,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为产品内在缺陷引起。但长安汽车对此称是车主对故障视而不见,不去维修,且在车内堆放易燃物所致。这起车辆自燃事件到底是谁的过错呢?
长安CX70越野车停车场自燃,车主起诉汽车公司与销售公司?
据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6月23日零点三十分,沈女士丈夫米某开着刚买的长安CX70越野车从张家口回到宣化,并将车停到了家对面的停车场。当日早上六点左右,米某准备出去办事去开车,发现刚买三个月的长安CX70车已烧成一个空壳。米某随即给宣化区公安分局110报案,公安110警员让向宣化消防大队报案,确定火灾事故的性质。米某向宣化区消防大队报了案,并给中保保险公司和销车公司同时报了案。之后消防队出警将火扑灭。
该自燃车辆系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沈女士于2018年3月20日从张家口汽车销售服务总公司购买,并于当天在中保张家口市分公司投保强险和商业险,于2018年3月23日上了车牌照。事故发生后,沈女士当即向宣化区公安消防大队报案并提出事故性质责任认定申请。2018年7月3日,宣化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认定此次车辆火灾事故系产品内在缺陷引起。沈女士随后将认定告知生产厂家和销车公司,并提出协商处理,遭到对方拒绝。
因此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汽车销售服务总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合计152170.74元。
长安汽车称车主没维修,且在车辆内堆放大量易燃物
对此,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沈女士未履行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长安汽车产品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缺陷,没有法律义务承担侵权责任。沈女士对车辆存在的故障视而不见,没有及时进行排除和检测故障,并在车辆内堆放大量易燃物,从而导致车辆起火和烧毁,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沈女士提供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汽车存在缺陷,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沈女士在排除外来飞火、雷击、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后,已初步完成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
根据证据规则,长安汽车股份公司应就是否具有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现长安汽车股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产品缺陷是由汽车服务公司过错所致,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即长安汽车股份公司所致。因此,长安汽车股份公司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就沈女士汽车自燃事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汽车销售服务总公司赔偿沈女士购车款84000元等费用合计113029.61元;张家口汽车销售服务总公司返还保险保证金2000元。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朱华荣,他于2020年6月出任长安汽车集团董事长,不知他对此类车辆自燃事件怎么看?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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