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方悦/文
近日,祥生地产旗下子公司的一则裁判文书显示,由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被业主告上法庭,最后赔了钱。
诉称房屋缺陷久不解决
据裁判文书显示,原告张明、徐益红与被告泰兴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判决。
张明称,2017年3月28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9年9月19日进行房屋交付前查验,发现1、两间储藏室墙角有渗水现象,且摸到水珠;2、储藏室门锁出现锈蚀现象;3、厨房西顶角有水迹,存在渗漏现象;4、进户门门边有划痕,子门框内侧已碰撞,有凹凸感。
物业公司以未缴纳指定费用为由,未向张明提供固定格式的房屋交验验收报告,张明便手写了一份验房报告,工作人员签字后并拍照承诺向公司反映。
经多次催告,问题一直不能全部解决,张明隧向法院提出要求,15天内解决好房屋所出现的问题,赔付违约金47天x306元=14382元,补偿参与车位摇号的权利。
辩称房屋没有问题也没逾期交付
对此,祥瑞公司辩称房屋不存在渗漏问题,储藏室与房屋不是连着的,储藏室由于天气问题出现反潮现象;房屋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且邮寄了交付通知书,张明由于房屋瑕疵维修拒绝领房,后来又用EMS邮寄了催告交房通知书。
其还称,本案是房屋质量瑕疵纠纷,没有逾期交付的情形,关于车位摇号问题需要核实,如果还有车位提供给业主进行摇号选择,其愿意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1月8日因为房屋交付的情形,祥瑞公司已经赔偿了张明1000元,祥瑞公司认为不应该再有其他争执。
判决后还是赔偿了
法院认为,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商品房的建造仍然是一项主要依靠人工实施而非机械标准化作业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瑕疵难以完全避免。买受人对于房屋出现的一般性质量瑕疵问题,无权拒收房屋,但是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修复并赔偿相应损失。
双方因房屋一般质量瑕疵问题的争议导致房屋实际迟延交付47天,在已补偿1000元的基础上,酌情认定祥瑞公司另行赔付2000元。
据企查查显示,泰兴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是祥生地产集团控股子公司,比例达70%,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兼最终受益人都是赵红卫,2004年赵红卫加入祥生房产,先后任泰兴祥生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祥生地产集团总裁等,现任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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