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西安杨森被员工告违法解除合同 董事长庄祥兴怎么看

2020-08-15 10:56

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一份裁判文书,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简称“西安杨森”)违法解除合同被员工告上了法庭,尴尬吗?

仲裁结果不满意再次上诉

裁判文书显示,原告贾新岩于2007年12月17日入职西安杨森,2015年6月1日起调整岗位任战略客户部天津地区经理。2017年3月21日,贾新岩被其直接主管通知因为部门合并,其所在岗位可能受到影响要求贾新岩参加面试。

贾新岩通过公司内部邮件表达了自己没有转岗的意愿,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所签订的战略客户部天津地区经理的岗位。2017年4月6日,西安杨森通知贾新岩没有通过面试,让其进行工作交接,之后,贾新岩邮件声明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西安杨森并无拒绝。贾新岩在2017年3月22日向西安杨森寄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函,但无果,贾新岩便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法院做出津和劳人仲裁字(2017)第422号仲裁裁决书。

但由于仲裁结果并未对贾新岩应得的奖金和津贴做出裁决,贾新岩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并且立案后,西安杨森相继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回避申请,导致案件审理延期,该期间也造成了贾新岩的损失,于是贾新岩继续上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杨森制药违法解除合同依法赔偿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西安杨森单方与贾新岩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应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事实存在,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

西安杨森为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提交的证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是针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意见,西安杨森是结合该指导意见进行了组织架构调整,将贾新岩所在部门与其他部门整合为新的部门,导致贾新岩的工作岗位已不存在,致使劳动合同部分约定内容无法履行。

虽然该调整也存在被动的因素,但是主要目的还是西安杨森提交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中载明的内容,即“旨在减少部门及团队职能的重合,提升组织效率,获得更好的外部竞争力”,并非是在客观上必须进行调整。

因此,西安杨森不足以证明其进行组织架构调整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导致,其单方与贾新岩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属于违法解除,应向贾新岩支付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劳动合同届满之日止的工资损失。

由于贾新岩与西安杨森已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贾新岩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此贾新岩要求与西安杨森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法院予以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贾新岩与西安杨森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且西安杨森支付贾新岩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6月30日工资、津贴、奖金共计47466.28元。

不知西安杨森董事长庄祥兴对此起案件是否知情,会不会在后续加强管理?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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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西安杨森 庄祥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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