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泰康人寿客户隐瞒病史法院却判赔偿 董事长陈东升甘心吗?

2020-07-23 11:01

运营商财经网 赵文悦/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泰康人寿客户投保后被查出患尿毒症,结果保险公司却通知他合同解除不给赔了,到底是因为什么?

客户患尿毒症却被拒赔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1年付女士在泰康人寿业务员的推荐下投保了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5年4月,付女士身体不适,经医院确诊为尿毒症,并于2015年11月22日入院进行了肾移植手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付女士的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泰康人寿应当支付各项保险金合计144200元。

2015年9月,付女士向泰康人寿提出了理赔申请,泰康人寿却以付女士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予理赔,并书面通知解除两份保险合同。之后付女士多次向泰康人寿提出解除合同无效并要求理赔,但一直没收到答复。

为此,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泰康人寿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支付保险金合计144200元及利息。

泰康人寿败诉赔偿

裁判书显示,泰康人寿辩称,付女士在投保前就患有一种疾病,而且长达十余年,其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保险金,保险是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因其发生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而在投保前就已经发生的疾病,明显不符合保险的本意和目的,严重违反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法院认为,虽然付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陈述其患病的事实,但付女士初次确诊保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发生于2015年11月,即其在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二年后发生保险事故,对此,泰康人寿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泰康人寿付付女士与泰康人寿之间的保险合同继续履行,泰康人寿赔偿付女士144200元及利息。

不管客户是不是隐瞒病史,已经距离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了,泰康人寿有理也没用了。

不知泰康人寿董事长陈东升郁不郁闷,明明是客户的问题,结果还是要照样赔款,今后会更加严格的审核客户病史问题吗?

(责任编辑:赵文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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