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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在一份北京金地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惠达公司)的裁判文书中显示,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被业主告上法庭索要违约金,金额合计13万。
诉称逾期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主动对所有业主进行赔偿
据裁判文书显示,原告赵世菊与被告金地惠达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审理。
赵世菊称,2013年8月5日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以下简称预售合同),购买金地惠达公司位于房山区的一套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123.32平方米,房价款3257845元。
合同签订后,金地惠达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2017年7月5日,金地惠达公司取得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晚于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370天;同小区及时办理房产证的,于2017年8月9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晚于合同约定的期限35天。
据此,赵世菊要求赔偿违约金131817元(其中逾期取得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证明违约金120426元、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11391元),并称金地惠达公司是典型的对弱势群体的欺诈,恶意浪费国家公共资源。
辩称赔偿要求过高 非自身原因导致
对此,金地公司辩称与其无关,都是政策和赵世菊本人的原因。
金地惠达公司称,初始登记迟延并非刻意而为之,而是政策化及政府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业务导致了办理延期。
其称,由于赵世菊是全款购房,转移登记由赵世菊本人亲自办理,赵世菊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委托办证费、房屋登记费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其有权拒绝赵世菊有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要求。
其还称,赵世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尽管存在政策障碍,金地惠达公司仍在2017年7月5日取得涉案楼栋的权属证明。即使涉案楼栋初始登记存在迟延,但该迟延并未给赵世菊造成实际损失。
判决赔偿6万双方都有气
经法院查明,金地惠达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取得涉案楼栋初始登记,已经逾期。金地惠达公司称导致楼栋初始登记办理迟延并非其自身原因造成,但未能就此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赵世菊于2016年4月2日领取了房屋钥匙,办理入住手续,于2017年8月4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证,转移登记的时间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赵世菊所说的所有业主都存在这个问题,都应该受到赔偿的请求,由于其他业主并不与此案有直接关系,所以被驳回。
据悉,金地惠达公司是环渤海区域公司,负责环渤海区域及华北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法定代表人是陈长春,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职业经理人。
1994年便前往深圳加入金地集团,是金地目前区首中资格最老的,目前担任金地集团高级副总裁,华北区域董事长兼总经理,其下公司和项目都很多,还有精力听业主们的声音吗?
(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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