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车主诉福建奔驰车有故障经销商不给鉴定报告 执行副总裁符磊重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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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秦佰铃/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福建奔驰一则法律裁判文书,一车主购车不到半月发生故障,但经销商拒绝提供故障原因报告书,究竟为何?

 

购车不足半月发生故障  经销商不给鉴定报告

法律文书显示,2018年5月21日车主朱某在福建奔驰经销商福建中升之星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新车销售合同》,在中升之星公司购买一辆VITO商务版梅赛德斯奔驰,价格为323445.6元,合同签订后,朱某按约定于2018年5月25日缴纳了全部车款,当日将车辆提走,并办理了临时车牌。

2018年6月7日朱某驾驶车辆到河南出差,在河南上蔡县境内车辆抛锚,当天朱某打电话给奔驰车辆全国救援服务热线,由梅赛德斯-奔驰车辆授权经销商许昌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当天将车辆拖走并对车辆进行检测,结果为车辆空调压缩机故障,并认定此故障在保修范围内。

车辆出现故障后,朱某立即与中升之星公司联系,并要求出具书面的故障鉴定报告后签订维修协议,包含协商损失赔偿、提供同型号车辆代用等问题,但中升之星公司一直不作出任何答复,也不提供车辆代用。

朱某按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更换同一型号车辆,并赔偿朱某经济损失127200元,北京仲裁委做出裁决:中升之星公司赔偿朱某经济损失66000元,驳回朱某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生效后,朱某致函中升之星公司,要求中升之星公司对故障车辆进行维修,并就车辆故障产生的原因出具书面鉴定报告,依法保障其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但中升之星公司授权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致函,明确表示不同意提供鉴定报告。

朱某表示,中升之星公司作为车辆销售商,福建奔驰汽车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生产厂商,二者同时有法定责任和义务必须保障消费者享有对所购买车辆商品的知情权,但中升之星公司授权律师致函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已经明确违反法定责任,侵害了朱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

签订的销售合同有陷阱?

答辩中,福建奔驰及经销商认为车主已经与中升之星公司之间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本案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法院查明,朱某与中升之星公司之间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明确约定了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因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未违反法律,法院认定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因此,福建奔驰公司与中升之星公司异议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朱某诉求被驳回。

因此,尽管朱某表示是基于福建奔驰公司生产的奔驰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车辆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履行知情权告知的责任义务而提起诉讼,但由于《新车销售合同》的约定内容,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福建奔驰执行副总裁符磊重视吗?

就本次案件来说,车主朱某购车不到半月发生故障,属于质保期内,但经销商拒绝提供故障鉴定报告引起车主不满,没有及时提供车辆代用以及拒绝赔偿经济损失也处理妥当。不知道此事福建奔驰执行副总裁符磊是否知情。

相关资料显示,符磊在福建奔驰工作已久,2016年就已经是执行副总裁,或许身居高位的他没有听到一线市场车主的诉求声,但据了解,此类事件在福建奔驰并不是个例,无论是对于产品品质还是经销商管理,符磊确实应该多加重视。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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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福建奔驰车 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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