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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秦佰铃/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了解到一则裁判文书,一车主购买的江淮汽车因电路故障引发自燃,江淮汽车与经销商拒绝赔付,车主非常无奈。
车主称江淮汽车自燃系质量缺陷
法律文书显示,车主张某玲2014年4月25日从江淮汽车经销商沧州金得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江淮牌灰色轻型客车,2017年7月3日1时54分,该车在青县小区内发生火灾,造成该车过火烧毁。
经青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点位于该车引擎机器左侧部位。起火原因:不排除电路故障引发火灾可能。”张某玲认为该事故为该车存在质量缺陷所导放,江淮汽车及经销商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损失。
张某玲请求法院责令二者共同赔偿车辆损失费75321元、车损评估费3766元、火灾事故原因鉴定费18000元、汽油款500元、汽车装具费5000元、车辆购置税2700元共计105287元。
江淮汽车与经销商双双否认
安徽江淮汽车辩称,由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所做出的鉴定书的结论意见非汽车存在缺陷,车主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同时指出,涉案车系取得了合格证的合格产品,车主未按照随车附有的保养手册进行必要的保养和维护,应对车自燃承担责任。
经销商公司也表示,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针对车主出具的火灾认定书,江淮汽车出具了产品合格证,并未对汽车起火原因作进一步鉴定。
法院判定危险在产品本身
审理中,法院认为,本案涉诉车辆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和排气管路烤燃可燃物等因素引发火灾,说明危险源于产品本身。
并针对江淮汽车辩称“电气故障不等同于产品缺陷,且在事故发生前原告发现阅读灯不亮未检修,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提出车辆发生阅读灯不亮等电气故障属正常,但因故障引发火灾,超出了一个善良人对车辆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应认定为车辆存在缺陷。
最终法院判决江淮公司赔偿车主车辆损失75321元、鉴定费18000元、评估费3766元等共计97087元。
因为产品质量缺陷被车主告上法院张文根知道吗?
目前,掌管江淮乘用车市场销售工作的是营销公司总经理张文根,公开资料显示,张文根从1994年就进入江淮汽车,是江淮汽车的元老级别大将,一直负责市场、产品营销工作。
据了解,他对江淮汽车的产品品质颇为自豪,曾多次在公开场合提出赞扬,称“因为品质提升从而使江淮乘用车产品体系获得更大的提升”,此次事件的发生不知其是否知情。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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