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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吴碧慧/文
日前,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与一消费者发生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官司,车主购买了广汽本田生产的奥德赛牌汽车后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更换同型号新车。

车辆发动机存漏油现象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2014年12月1日,消费者从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广汽本田公司生产的HG6482BAC4A型号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价格为264800元,购车当日,该车主就向销售公司支付了购车全款264800元,销售公司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车主还缴纳了22632元车辆购置税。
但是,在车辆首保前,车主发现车辆发动机存在漏油现象,经维修未能修复,至此车主与销售公司产生纠纷,自2015年4月16日起,该车在销售公司处停放至今。
2016年4月15日,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2016)鉴字第00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涉案本田奥德赛汽车发动机存在渗油现象。
2、涉案本田奥德赛汽车发动机渗油原因为气门室盖垫由于装配问题导致密封不严,发动机机油由此处渗漏。
3、涉案本田奥德赛汽车发动机渗油,可通过更换气门室盖垫进行维修处理,使车辆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在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载明被鉴车辆发动机渗油初始位置位于气门室与缸盖上表面结合处,根据被鉴车辆发动机气门室盖垫等未发现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检验结果进行分析,认定该气门室盖垫由于装配问题(例如气门室盖垫在装配过程中粘附异物杂质或扭曲变形等)导致密封不严,发动机机油由此处渗漏。
因为车主所买车辆无法使用,租用社会车辆,造成损失9000元,以及聘请律师也产生一把笔开支。
广本需要赔偿部分责任
经法院一审判决显示,销售公司在出售车辆时应当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新车,涉案车辆经司法鉴定认定发动机气门室盖垫由于装配问题导致密封不严,发动机机油由此处渗漏,由此看出销售公司交付的是存在质量瑕疵的车辆,虽然鉴定意见认为可以通过修理使车辆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但这与车主购买无质量瑕疵的新车初衷相违背,故销售公司构成违约。
而针对车主要求更换同等配置、同型号、同价位的车辆的诉求,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但承担更换责任的主体应为销售公司。
此外,车主购买车辆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更换车辆后需另行办理车辆缴税、登记手续,故已缴纳的税款属于郑颖的损失;同时,车主为涉案纠纷聘请律师,支出律师服务费,也系因车辆质量问题收到的损失,对于上述两项费用均应得到赔偿。涉案车辆经鉴定确定为装配问题导致漏油,应属生产者广汽本田公司的责任,并非销售者销售公司的责任。
最终销售公司需为车主更换同等配置的奥德赛(型号为HG6482BAC4A,价格264800元)新车一辆。广本公司赔偿车主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22632元、律师费10000元。
广本是否应承担责任?
面对一审判决,销售公司、广本纷纷不服,再次上诉。
但是因车主是与销售公司签订的合约,因此承担更换责任的主体应为太平洋销售公司,而非生产厂家广本公司。
其次,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也就是说,尽管车主购买车辆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更换车辆后需另行办理车辆缴税、登记手续,但根据上述规定,车主已经缴纳的购置税可以退还。因该部分损失可以通过退税程序予以弥补,如果再判令车辆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该部分损失明显不当,故对车主要求的该项损失不予支持。
另外,尽管车主为涉案纠纷聘请律师而支出律师服务费,但该主张并既无合同约定,又缺乏法律依据,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总之,在二审中,销售公司仍维持原判,为车主更换同一型号的新车,但是由于车主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她和销售公司为合格的主体,而广本公司并非该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故该买卖合同对广本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广本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合同义务。

虽然二审后,经销商承担责任,广本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但不可更改的事实是,车主确实购买的由广本生产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
但最后广本汽车以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难道面对自己生产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就是如此对待消费者吗?销售公司毕竟只是中间商,最终的生产商才是该次事故发生的主体,实在不能理解为何广本会如此做。
而当时负责广本汽车销售的是销售部市场科科长汪伟,不知他是如何看待此次用户投诉的广本奥德赛质量问题?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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