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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近年来,正荣地产去杠杆降内存效果显著,口碑在业内逐渐高升,在整体房产遇冷的情况下,正荣地产表现不俗,但最近频繁曝出的法律纠纷,这是怎么一回事呢?难道背后有何隐情?
据企查查显示,这是一则再平常不过的劳动争议纠纷,但正荣地产却是原告,并败诉被罚款,这其中就比较耐人寻味了。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徐智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下:
审理经过
原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智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4日、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之诉讼代理人南宏亮,被告徐智伟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春娟、王美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2017年2月佣金23922元;2.原告不支付被告2016年年底入住留存佣金55219元;3.原告不支付被告2017年6月佣金7332元;4.原告不支付被告2017年7月佣金差额31264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于2016年3月15日入职并签署《劳动合同》,从事商品房销售工作,后于2017年8月31日从被告处离职。被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8年1月30日向原告下发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佣金共计117737元。
原告认为,原告已按期足额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不存在任何拖欠的事项。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对事实审查不清、证据资料未做合理审查的情况下,直接裁决原告支付上述佣金,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其裁决的理由亦缺乏法律依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答辩
被告徐智伟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自2016年3月在原告处入职,在正荣润璟湾项目任职销售工作,为置业顾问,应原告要求被告在2017年9月1日到原告关联公司天津正荣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荣府项目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10月20日被告从原告关联公司即天津正荣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离职。
被告在以上两个公司任职期间工资均是基本工资及佣金组成,佣金计算方式为按照被告出售房屋回款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再按照公司当月提成比例计算佣金,佣金金额的80%在当月发放,留存的10%年底发放,剩余10%待房屋交付给业主后发放员工。
除本案涉及的几笔佣金,原告没有完全按照公司规定发放外,被告任职期间被告工资都是按照基本工资加佣金正常发放。2017年10月20日被告在天津正荣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离职时,被告在原告公司的销售房产业主叫李丽娜,其房款汇款当天已经到原告公司账上,原告公司向被告承诺将此笔佣金在发放工资时给被告,但因为被告配合天津正荣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顺利办理离职手续,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此笔佣金,双方产生争议,被告回家后认真核实被告工资情况,发现除该笔佣金外还有本案涉及的其他几笔佣金,原告也没有按照规定发放。
产生争议前,被告基于对原告的信任,没有对之前的工资及佣金详细计算,被告希望原告事实求是依法支付被告劳动报酬。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17日,原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智伟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工作内容原告安排被告在营销部门,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为原告住所地及原告关联企业住所地。劳动报酬为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组成。被告基本工资为每月5000元,原告保证被告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告于每月10日向被告发放上月工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于原、被告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掌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被告主张的佣金的发放标准及依据均在原告处掌握管理,而原告只是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给付佣金约定为理由主张,却不向本院提交原告给员工发放薪酬的制度规定以及原告所谓“补贴”发放的计算标准等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被告要求原告给付佣金的全部请求,包括“1、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2月佣金23922元;2、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年底入住留存佣金55219元;3、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6月佣金7332元;4、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7月佣金差额31264元。”上述四项合计117737元,本院均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原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徐智伟一次性支付佣金117737元;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全部由原告正荣(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运营商财经网认为,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买卖还是少做为好,虽说房地产企业家大业大不差钱,但仍需谨慎,好名声是花钱能买来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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