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斌最信任的执行总裁 掌管融创房地产却因工程纠纷陷入官司

2019-08-12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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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汪孟德是孙宏斌的得力助手,也是融创中国的执行总裁,更是融创房地产的法定代表人,当孙宏斌在地产界叱咤风云时,汪孟德一直默默无闻,扮演好守家的角色,如今他却因融创房地产的一则工程纠纷案走进大众视野。

据运营商财经网了解,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金额仅为19220元,融创房地产这么大的公司又怎会缺这点钱呢?更何况,融创房地产与融创中国的关系十分不一般,据企查查显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显示的就是01918HK。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得知,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下:

审理经过

原告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盾公司”)与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桂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盾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孟丽、赵永水,被告融创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白筱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威盾公司诉称:2011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及总承包人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公司)签订《海逸长洲别墅二期83#、84#楼外檐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按约定,制作安装工程面积260.66平方米,价款397000元。质保期自小区业主入住之日起三年,质保金为价款的5%。2011年10月25日竣工验收。(2015)青民一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认定,小区业主入住时间为2012年12月30日,现质保期已经届满。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支付。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质保金1922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被告融创公司辩称:原告并未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质保金,相反被告多次打电话要求原告办理质保金结算手续,但是原告拒绝办理。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质保金1922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及总承包人金坛公司签订《海逸长洲别墅二期83#、84#楼外檐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原告系83#、84#楼外檐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的分包方。协议书第二项约定质保期:自单体工程项目小业主入住之日起三年。

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54998元(包括工程款135778元及质保金1922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青民一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已进行结算,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业主入住时间2012年12月30日为质保期的起始日期。并判决:融创公司给付威盾公司工程款135778元;驳回威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被告名称由“天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变更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工程质保期已于2015年12月30日届满,被告亦同意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19220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质保金1922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192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运营商财经网的记者认为,融创中国和孙宏斌本人一直以豪气、敢作敢当的形象示人,如今却出现这种官司纠纷实在是不应该,汪孟德更不能拿孙宏斌的信任开玩笑,在房地产市场遇冷的情况下,信誉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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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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