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8 20:08 运营商世界网 王思鹏/文
运营商世界网 王思鹏/文
在网购普遍的当下,很多人遇到过问题商品,需要退换货,而此时大部分商家会以“已拆封”、“使用过”等理由而拒绝退货。如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公布,给消费者不仅提供在法律层面的退货支持,对商家的要求也更为具体而严格。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七十条。第十二条表示,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
条例中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并且对商品完好做了定义: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当然,消费者还要注意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无理由退货的,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这三种情况如果商家在售卖是就明确标注,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
条例中还提到,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如果商家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将会受到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
目前条例还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在征求截止之后或许会有些许变动,但应该变化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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