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食品大问题 武汉京东摊上事了!

运营商世界网 辜海燕/文

2015年,湖北天门的邹小姐花9.5566万元在“京东商城”购买进口食品精自信黑玛咖片(下简称黑玛咖片),结果发现里面精氨酸含量严重超标,且中文标签和日文标签的标注不一致。为此,邹小姐两次将商家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武汉京东)诉诸法院。

今年3月23日和4月1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武汉京东共退邹小姐货款9.5566万元,支付十倍赔偿金95.5660万元。

武汉京东问题食品.jpg

近10万买到问题食品

据了解,2015年9-10月,湖北天门的邹小姐从“京东商城”购买了两种规格的精自信黑玛咖片(下简称黑玛咖片),总价95566元。包装上的中文标签显示,该产品原产国是日本,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保质期3年。

邹小姐发现,这种黑玛咖片的配料里有“L-精氨酸”,而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L-精氨酸必须制成食品香精后才能用于食品生产,且在食品中的用量不应超过250毫克/千克。

随后,邹小姐将两种规格的黑玛咖片,送至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显示,两种产品中L-精氨酸的含量分别为3.97克/100克和3.61克/100克,分别是限定用量的158倍和144倍。

邹小姐说,她揭开黑玛咖片外包装上的中文标签,看到了日文标签,上面显示配料中含“硒酵母”和“高丽参人参粉末”等成分,明显是表里不一的鸳鸯标签。后经她了解,中文标签里所忽略的“硒酵母”,属于没有进行安全性审查的成分,之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通知进口商召回这种黑玛咖片。

 两度向法院起诉武汉京东

 因商家发票为武汉京东,公司办公地点在武汉市汉阳区,邹小姐首先就价值4.5118万元的产品,诉至汉阳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为,进口食品“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该黑玛咖片标签违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规定;且日文标签中的硒酵母成分,违反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无证据证明“高丽参人参粉末”属于可用于新资源食品要求的“五年及五年以下人工种植人参”。

对于该黑玛咖片中添加的L-精氨酸是否超标,武汉京东方面辩称,原料黑玛咖精制粉中可带入L-精酸氨。法院认为,武汉京东未就L-精氨酸带入或制成香精后添加的用量进行举证。去年11月4日,汉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武汉京东退还货款4.5118万元,并赔偿邹女士45.1180万元。武汉京东提起上诉,于今年3月22日被武汉中院驳回。

对于另外价值5.0448万元的黑玛咖片,邹小姐也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也支持十倍赔偿,武汉京东再次提起上诉。

十倍罚则意在鼓励维权

武汉中院二审认为,黑玛咖片中日文标签不一致,且中文标签未显示违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配料,以此误导消费者。武汉京东有严格审查所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应对社会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

由于武汉京东“明知”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还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以至于消费者支付了合理的费用,却不能享有购买产品的使用价值,这就构成对消费者财产权益的侵害。

武汉中院表示,十倍罚则的立法本意,在于鼓励有相关能力的消费者积极维权,从而促进食品安全。武汉京东以“邹女士为职业索赔人,有违诚信原则”为由,提起上诉,法院认为没有证实,不予支持,遂驳回武汉京东的上诉。

分享至:

关于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