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工行钱房屋被查封 宣称有租约到2035年但被识破

2021-08-30 15:46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到一份关于杜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静安支行)、第三人王某等人、上海颖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秋公司)、王某和卢某等人、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宏公司)、上海现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胜公司)、张某、上海浩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灿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那么杜某到底对执行有何异议呢?

杜某欲将房屋带租约拍卖并称租赁合同是在查封之前

杜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对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XXX号XXX层XXX区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带租约拍卖。

据杜某称:2014年2月16日,现胜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源弘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弘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6年1月8日,杜某与源弘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杜某向源弘公司转租系争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35年4月8日。

后杜某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并经营至今。上述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杜某承租系争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保护杜某的租赁权。

工行静安支行直接指出杜某租赁合同是在法院查封之后

工行静安支行辩称,不同意杜某的诉讼请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杜某对系争房屋享有租赁权,即便杜某享有租赁权,杜某签订租赁合同及占有系争房屋的时间均在法院查封之后,杜某对系争房屋主张的租赁权不能对抗执行。

王某等人、骏宏公司、现胜公司、张某、浩灿公司均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及举证。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就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明确指出杜某租赁合同不能对抗抵押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杜某对系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本案中,根据杜某提供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杜某签订租赁合同、占有系争房屋的时间均在被告工行静安支行对系争房屋设定抵押以及法院对系争房屋查封之后,故杜某对系争房屋主张的租赁权不能对抗被告工行静安支行登记在先的抵押权,杜某要求对系争房屋带租约拍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故最终一审判决,驳回杜某所有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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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工行静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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