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到一份关于原告刘某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吉林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这是怎么回事呢?

刘某称找人办卡后没拿到卡最后发现信用卡被他人领走并盗刷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刘某持有的交通银行卡消费的36,000.00元并非其本人消费;2、判令交行吉林分行消除刘某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请,保留第二项诉请。
据刘某回忆,2014年8月,刘某因意向购房、购车扩大经营急需资金,通过朋友王某联系张某到长春找王某,让其帮忙办理信用卡,办卡费用每人100.00元。
在填表照相时询问了卡员,卡办下来是否须本人取卡,办卡员称必须本人,否则该卡无法开通及使用。后刘某一直未收到该信用卡。2015年5月5日,刘某为买楼办理贷款,到人民银行查询征信时发现有信用卡逾期。
至此刘某才得知上述交通银行卡已被他人领取并盗刷。因交行吉林分行没有按照事先承诺的办卡流程通知刘某亲自领取,反而将信用卡交给他人,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并及时消除刘某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故刘某诉至法院。
银行辩称是刘某办卡时没有留下真实信息 由此不良结果应自行承担
交行吉林分行辩称:刘某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理由如下:1、刘某有义务在申领涉案信用卡时向交行吉林分行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无论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还是依照常理,刘某均应在申办信用卡时谨慎填写个人信息,提供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信息以保证其自身权益。但直至案发,交行吉林分行才从刘某处得知其申领信用卡时预留的地址和电话号码等信息均不属实。
2、交行吉林分行已按刘某预留的邮寄地址邮寄了涉案信用卡并在刘某预留的手机号码申请时经语音自助渠道为其开通该信用卡,已按业务规定和流程适当履行了义务,因刘某预留信息不实导致涉案信用卡被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刘某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确认信用卡是刘某预留手机开通的 二审结果反转
法院认为,本案刘某向交行吉林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应当预留准确、安全、有效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刘某称申请资料电子版中的送达地址和电话号码并非其本人预留,是被交行吉林分行擅自改动,对此刘某负有举证义务。
但刘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另交行吉林分行提供的申请资料电子版上有刘某本人签名,可以认定刘某对申请资料电子版填写的信息经核对后确认。
其次,对于交行吉林分行是否向刘某发放信用卡的问题。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信息单显示,涉案信用卡于2014年8月27日开卡,2014年9月6日激活开通,激活号码为刘某预留号码187xxxx6791,可以认定信用卡是通过刘某预留手机开通,显然交行吉林分行已经向刘某发放了信用卡。
综上,刘某已收到涉案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长期处于逾期状态,经交行吉林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报,确定刘某有不良信用记录并无不当,故对刘某主张消除其不良记录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诉求。随后刘某携带新的证据证实刘某并未持有涉案信用卡,二审判定刘某胜诉,并判定银行取消了刘某的信用不良记录。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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