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份裁判文书,当事人胡某诉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渝中支行),因为胡某认为储蓄的存款出现了问题。

胡某称银行出具的存款凭条上盖章将数字盖住无法识别
当事人胡某诉称,2013年9月23日,其在中国银行渝中支行下属中山路支行存了34400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于2014年9月23日到期时本息为35436元,胡某到中山路支行去转存,并加存了4000元现金,共计39436元。
但中山路支行给胡某开具的存单上载明的金额为35436元。胡某随后拨打110报警,并于2014年12月3日向相关部门投诉,但未获得结果。中国银行渝中支行出具的存款凭条上盖章将数字盖住无法识别,存在过错。
为维护胡某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中国银行渝中支行偿还胡某存款差额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中国银行渝中支行辩称,对胡某在中山路支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事实没有异议,胡某当时提出异议后,中国银行渝中支行提供了存款凭证并复印了一份交给胡某,虽然盖章将数字盖住但是仍能看清具体金额,中国银行渝中支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过错。
法院根据双方证据认为胡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求
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为,胡某向中国银行中山路支行申请办理个人定期存款业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关于胡某诉称的中国银行中山路支行违规操作,骗取其4000元存款的问题,法院认为,胡某在庭审中认为中国银行渝中支行举示的2013年9月23日起息的个人定期存单是中国银行渝中支行伪造,但没有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3年9月23日,胡某在中国银行中山路支行存入30447元一年期定期存款,2014年9月23日到期后本息共计31436.53元,胡某在该款项基础上加存4000元后再转存为一年期定期存款,与中国银行中山路支行出具的个人定期存单上35436元的定期存款本金金额一致。
同时,胡某在其所办理的业务交易单上签字确认,表明业务单中所载金额与银行记录相符。综上,胡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国银行渝中支行及其下属中国银行中山路支行存在侵吞4000元存款的行为。
故最终一审判定,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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