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份关于廖某诉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这是怎么回事呢?

廖某认为银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且称银行并未给自己补交医保
廖某诉求:1、双方于2002年12月12日签订的《交通银行北海支行解除(终止)在编员工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恢复廖某是被告的职员身份;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廖某称其原是被告在编职员,2002年被告在实施“机构撤并、减员增效”中通过欺骗手段,以买断工龄的方式,于2002年12月12日与廖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廖某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应予以撤销,并为廖某补缴欠缴的社保。2015年8月6日,被告答复愿意为廖某补缴2000年7月至2002年12月医疗保险费8527.44元,但未补缴。
廖某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廖某为此向法院起诉。
银行辩称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且是廖某自愿解除的
被告辩称: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被告制定的减员增效实施方案已经总行审批通过,在整个实施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按程序进行,不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3、廖某是自愿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存在欺骗、强迫等情形;4、本案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和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在编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报名表,证明廖某自愿报名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廖某所说的欺骗、强行、被迫等情形;
2、交通银行北海支行文件《关于减员增效和机构撤并工作情况通报》,证明被告自2002年7月开始连续召开各层级会议,层层通报减员增效方案,廖某在了解之后才自愿报名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廖某申诉已过有效期限且无有力证据理由证实其观点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附件2《关于桂林等分支机构撤销和减员方案的批复》载明“同意撤销北海支行解放路、银海路分理处和海角路办事处,同意北海支行减员156名”。2002年1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分别发文,同意撤销交通银行北海支行海角路办事处、银海路分理处及解放分理处。
2002年11月20日廖某填写《在编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报名表》。2002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交通银行北海支行解除(终止)在编员工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因交通银行北海支行部分机构网点撤并,依据有关规定,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甲乙双方终止并解除劳动关系”。
2002年12月20日廖某签署《交通银行北海支行解除(终止)在编员工劳动合同发放经济补偿金审批表》,载明“经审核,廖恒同志符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放经济补偿金条件,各项费用共计发放64609元”。此后,廖某领取了64609元补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双方于2002年12月12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廖某应自2002年12月12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本案廖某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6年1月20日,超过了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
依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廖某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故法院依法一审判决: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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