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份关于殷某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云南映象支行(以下简称被告)借记卡纠纷的裁判文书,那到底是因为什么当事人殷某会将交行映像支行告上法庭呢?

当事人殷某取款时发现卡中丢失11万元 多次交涉银行无果
殷某殷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殷某殷某的存款11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殷某殷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交通费及伙食费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据殷某称,2017年2月20日16时26分左右,在昆明市穿金路交通银行昆明云南映象支行,开了一张银行卡,于2017年2月21日转入卡内的金额150000元。
到2017年2月24日下午,殷某急等用钱时,到宜良县农业银行取款时才发现,卡上的钱丢失110000元,发现后殷某当时向宜良县公安局报警后,冻结了账务,殷某多次找到被告方为此事进行赔偿调解,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要求到人民法院诉讼。
被告辩称,1、答辩人为殷某办理银行金融业务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过错,不负有赔偿责任。2、通过查询殷某的交易记录显示,交行为殷某办理的金融业务完全是殷某本人自行操作的结果。
综上所述,交行在核准业务的业务范围内为殷某办理业务合法合规,殷某自行操作造成损失的后果,不应由交行承担。
当事人殷某请出重要证人 法院反证转账成功说明信息发送到过殷某手机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殷某申请的证人李某出庭陈述,证人与殷某是同事关系,殷某银行卡上的15万元是公司用来发工资的,殷某是法定代表人,证人是股东。
2017年2月24日证人与殷某在一起,殷某因资金需要去取钱,发现其卡被盗刷,当时就报警,并向交行映象支行反映,期间殷某未接到任何银行短信。被告认为银行卡款项用于公司经营,证人是公司股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证人陈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映证,予以确认。
被告提交的《短信发送记录》,殷某认为真实性无法核实,资金被盗刷期间没有收到过任何短信,法院认为殷某借记卡资金转出系无卡交易需要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的动态密码,才能完成交易,根据交易流程,转账成功可反证被告已向殷某预留手机号发送了相关短信。
法院认为殷某诉请的借记卡丢失资金110000元,是通过无卡交易转账或取现支出,无卡交易中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的登陆密码、取款密码均由殷某自行设置和保管、手机短信密码由银行在实时交易中向殷某预留的手机号发送。
因密码和安全要素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上述交易均是通过密码交易完成,被告按约定向殷某预留手机号发出了短信密码及余额变动提醒,无证据证明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约或过错行为。
殷某保管的密码泄露和预留手机号应当收到的短信被他人窃取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殷某自行承担。对殷某要求被告赔偿存款110000元的诉讼本院不予支持。
殷某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及伙食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殷某未举证证明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未举证证明实际产生了上述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故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殷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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