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款到期后没续约 气得告工行员工业务不熟损失利息但遭反驳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份陈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以下简称“被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原因是当事人陈某认为是因银行工作人员问题导致陈某损失利息,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陈某称在办理业务时银行员工对业务陌生不知道如何查询

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陈某利息16,500元。

据陈某回忆,2017年12月27日,陈某的妻子邓某收到工行95588短信通知,载明回复后便完成了“存管通”协议续签。但陈某未收到续签短信通知,后陈某电询工行95588客服,客服回复陈某到期前会发短信提醒陈某续签。

但之后陈某未能收到短信提醒,致使陈某“存管通”存款利息损失4,150元。2018年3月6日,陈某妻子邓某前往被告的营业厅代办陈某“存管通”及其他业务,取号排队后到理财区服务窗口,该服务窗口银行人员对“存管通”业务看似并不了解。

起诉书称,该员工随即在电脑上开启查询,由于该员工对业务陌生,不知道如何查询,便说:“你有就行了”,同时积极推销“工银聚富”理财产品并承诺无任何风险,随后亲自将陈某存折中的“节节高”定期存款100万元作了赎回操作,并喊了一名大堂工作人员指导邓某在大厅自助机上操作购买“工银聚富”理财产品,因为陈某暂时不符合购买条件,故未能买成。

最终将“节节高”资金归集在陈某的“存管通”存款里。据此,被告应承担未尽责、违规操作之责任。2018年7月2日陈某未收到“存管通”存款利息,邓某去被告处进行查询,三名银行人员先后在大厅自助机上查询“存管通”协议已不存在,并让重新签订了“存管通”协议。

起诉书称,由于银行系统及业务能力问题,使陈某的“存管通”存款利息损失12,350余元人民币。2018年7月11日,邓某再次来到被告处交涉,并向被告索取95588短信发送证明,但被告处营业厅负责人孙女士拒绝盖章且采取恐吓性的做法。

工商银行辩称,陈某收到短信就应知道协议续签相关事项

工商银行辩称,首先,”存管通“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有效期两年,期满未续签的,协议自动终止。故在签订该协议时,陈某就清楚该协议的期满时间。其次,被告在陈某的存管通到期前于2017年12月13日向陈某预留的手机号发出续签短信提醒,且被告通过《客户服务中心信息化管理平台》查询,该短信确发送完毕。

陈某所述未收到短信不属实,是陈某在收到续签短信后未予回复,故后续协议依法未能生效,原协议正常期满终止。

且,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表示,其购买的存管通产生到期后,其收到了续约短信提醒,并按照短信提示办理了续签,故陈某理应知道按照此方式可以续签。另,2018年3月6日,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至被告处未查询存管通相关业务,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也不存在违规行为。

一审法院指出陈某证据不足以证明工行宝山支行有违规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陈某、工行宝山支行签订的“存管通”协议约定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到期未续签的协议自动终止。故陈某在签订该协议的时候即知晓协议到期日期,而该协议并未约定陈某只有通过回复短信才能办理续签。

故陈某如想续签,完全可以主动去银行柜面办理、手机银行等多种方式办理续签手续。并且,工行宝山支行确在陈某的“存管通”到期前向其发送了短信提醒。故对于陈某诉称由于工行宝山支行未向其发送通知,产生利息损失4,15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其次,陈某主张工行宝山支行工作人员违规将其存折中的“节节高”定期存款100万元赎回,并且未能及时购买“存管通”,导致损失利息12,350余元。经查明,系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自行通过自助机具完成“节节高”定转活交易,工行宝山支行的工作人员并不存在违规行为。

当日陈某也并未提出查询“存管通”业务的情况,故陈某表示是银行系统及业务能力问题,导致其产生利息损失,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诉求,随后陈某又两次上诉,但因证据不足均被驳回。

(责任编辑:康玲华)

运营商财经(官方微信公众号yyscjrd)—— 主流财经网站,一家全面覆盖科技、金融、证券、汽车、房产、食品、医药、日化、酒业及其他各种消费品网站。

分享至:
文章关键词: 工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