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到一份关于陈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松江支行”)案外人陈某源、陈某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裁判文书,那么陈某对于执行到底有怎么样的异议呢?

当事人陈某称自己早就签了20年的租约 早在抵押房产之前
陈某诉称:请求在拍卖过程中保障陈某对上海市松江区龙源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的合法有效的承租权(租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30年4月30日止)。
陈某称:2010年4月25日,陈某与被告陈某源、陈某容签订了为期20年的租赁合同,而工商银行松江支行的抵押权成立时间为2012年3月30日,晚于陈某的租赁,现系争房屋将被拍卖,会影响到陈某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工商银行松江支行辩称: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与被告陈某源、陈某容之间租赁关系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陈某也需要举证对涉案房屋的租赁权早于抵押权,否则无法对抗抵押权。
本案焦点主要在于租赁双方是否真正存在租赁关系?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即陈某与被告陈某源、陈某容在抵押权成立之前是否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
对上述争议事实,结合陈某提供的证据,法院论证如下:陈某证据之中,在设定抵押之前即2013年4月8日之前的相关证据为2010年4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相对应的租金收据2份、物业的缴费和居住证明、电费缴纳清单。其余证据所载明的证明事项均在2013年4月8日之后,与本案的争议焦点没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
在有关联性的证据中,物业的缴费和居住证明属于单位出具的证明,但是该证据中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法院不予采纳。
电费缴纳清单中并没有显示缴纳人员,无法证明是陈某缴纳。至于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其真实性的确认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本案中陈某表示租金的支付均为现金,但所提供的租金收据仅有2份。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对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法院难以采信。
法院认为,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为了抵押权的实现,法院将对系争房屋进行处置,故本案陈某主张的租赁权是否可以在拍卖中得到保障,关键在于其租赁关系的成立在抵押之前还是抵押之后,即是否可以对抗抵押权?
对此,法院在证据论证部分已经充分阐述了对陈某所提供证据的采信意见。鉴于陈某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陈某与被告陈某源、陈某容在2013年4月8日即抵押设定之前就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因此陈某主张的租赁权不得对抗登记的抵押权,故其要求在拍卖中保障其租赁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故最终一审法庭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后陈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再次上诉,但在法院受理后又撤诉。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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