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撞伤人伤者状告达达 一审判达达不承担责任 CEO蒯佳祺怎么看

2021-08-16 10:11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配送骑手出了交通事故后,其平台公司或者集团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给予伤者赔付呢?近日,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了一份裁判文书,伤者将骑手、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盛公司),在庭审中还追加了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疆公司),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伤者黄某要求三被告赔偿各种费用34,910元

伤者黄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其损失包括医疗费6,886.12元、护理费21,600元、营养费4,8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中90%的损失金额。

据伤者黄某回忆,2018年9月20日17时50分许,骑手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海市闵行区兰坪路江川路南约15米处,从其背后将其撞倒,致其多处身体部位受伤。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骑手王某负主要责任,其负次要责任。

骑手王某是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的车后箱上有“达达”标记,达达平台属趣盛公司,而达疆公司依靠配对赚取利润,配送人员与该公司存在关联,加之该两被告为同一老板设立,理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两公司均称骑手与公司没有雇佣关系 而骑手未到庭辩解

趣盛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不同意诉讼请求。其并非达达平台的运营主体,也非达达APP的著作权人,与王某之间没有劳动、劳务关系或其他雇佣关系,加之事发时王某未从事其配送任务,故黄某主张王某是其员工之事实不能成立,其不同意承担责任。

黄某主张的各项损失中,医疗费用中关于呼吸科、内科等与本起事故受伤无关的费用不予认可,并要求剔除附加支付及统筹支付部分;护理费、营养费均按每天40元及鉴定结论中确定的天数计算;交通费500元无异议;由于黄某未达到伤残程度,故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文书显示,王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缺席审判。

达疆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不同意诉讼请求。其是达达平台的经营者,王某曾于2018年9月向该平台提交注册资料,但由于历史问题而未通过系统审核,其驳回上述注册申请。

王某所骑行车辆上的达达标记并非其提供,且该王某未经新手培训及注册,也未使用达达平台APP进行工作或有订单记录,故王某在事发时不可能执行达达平台的工作任务。

退言之,达达平台提供的是信息居间服务而非配送服务,配送人员与其平台之间没有劳动、劳务关系,其亦不应担责。

此外,若法院判决趣盛公司、被告达疆公司不承担责任,其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助对方1万元,且该补助款与王某的赔偿责任无关,其不会行使赔偿权。

法院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 判决赔偿70%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0日17时50分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车后箱上有“达达”标记),行驶至上海市闵行区兰坪路江川路南约15米处时,与步行的黄某发生碰撞。

黄某因此受伤,之后数十次赴院治疗,尚拖欠有2018年9月20日至9月25日的医疗费用计3,736.30元未付,其提供的其他医疗费用票据记载已自付因外伤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计1,024.65元,另有因治疗咳嗽、感冒、脑梗、眼病等病症产生的医疗费用计2,125.17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后果应由谁来承担。骑手王某作为侵权人,根据上述责任认定,其应就因本起事故给黄某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超出责任比例部分应由黄某自负。

故最终一审判决,王某赔偿黄某12,242.67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支付黄某1万元。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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