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获悉到一份关于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马拉雅公司)与青岛乐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裁判文书。那么为什么喜马拉雅公司会状告乐通公司呢?
喜马拉雅公司索赔1万元 乐童公司辩称不存在侵权
喜马拉雅公司诉求,请求判令乐通公司:立即停止提供相声《论捧逗》(以下简称涉案音频)的在线播放服务;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合计10,000元。
审理中,喜马拉雅公司确认乐通公司已删除涉案音频,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同时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10,000元全部变更为经济损失,不再主张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喜马拉雅公司称:其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音频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音频深受广大用户的喜爱,影响力巨大。乐通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郭的相声”(以下简称涉案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涉案音频的在线收听服务,严重侵害了喜马拉雅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乐通公司辩称,涉案公众号确实在2020年8月24日发布过涉案音频,但已明确标注音频来源于郭德纲老师及德云社,且未用于商业用途,因此不存在侵权。
法院查明乐通公司确实标注来源但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据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4月23日,觉伽工作室将其享有的著作权利或合法授权的德云社旗下艺人表演、创作的全部音频作品以排他许可的方式授权喜马拉雅FM,授权期限自2019年4月23日起10年,授权范围为全球。
而涉案公众号(微信号“guode38”)的帐号主体为乐通公司。涉案公众号于2020年8月24日提供了郭德纲、于谦相声《论捧逗》的在线播放服务,标题下方标注视频来源:郭德纲老师及德云社,阅读量为19。经比对,随机播放存证音频的内容与权利音频对应的内容一致。
针对乐通公司的辩解,法院认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曲艺作品,应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存在其他法定许可事由,否则即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此侵权的构成与侵权者是否获利或标注来源无关。
关于赔偿金额,在无法确定喜马拉雅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者乐通公司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音频的性质及知名度、侵权音频的点击量、侵权时间、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定。
最终一审判决:青岛乐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驳回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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