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创优品状告一文章损害名誉权但一二审败诉 副总裁许振杰怎么看

2021-08-13 10:04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了一份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创优品公司)与某智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智库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的裁判文书,那么事情的来龙去脉是什么样的呢?

名创优品公司怒告某智库公司侵犯名誉权并要求道歉赔偿

据名创优品公司回忆,2019年4月19日,某智库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平台“XX财经”中发表侵权文章《签约挂日本国旗,代理商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名创优品”成为名创“忧品”?》。

名创优品公司认为,某智库公司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大范围的捏造并散播虚假信息,给“名创优品MINISO”品牌及品牌创始人的商誉造成极恶劣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名创优品公司的名誉权,给其商业经营带来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

故名创优品公司诉求:判令某智库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包括立即删除微信公众号“XX财经”中诽谤、诋毁名创优品公司名誉权的文章,不得再在任何媒体、网络平台上以任何形式发布侵犯名创优品公司名誉权的信息;

判令某智库公司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并分别通过多个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对损害名创优品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发表道歉声明,向名创优品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道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判令某智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某智库公司辩称文章客观公正 并指出名创优品并没有证据指明侵权

某智库公司辩称,涉案文章是在今年发现名创优品官网上发布悬挂日本国旗签约的新闻后,基于客观信息的收集整理所写的,涉案文章中肯、不存在任何侮辱、诽谤他人的文字表述和主观故意。

涉案文章的基本事实符合新闻真实的要求。涉案文章的内容,一方面来自名创优品公司自身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来自其他正规媒体的报道陈述,并且在表述具体内容时,其公司记者是基于客观、公正原则,引用的相关信息。

名创优品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公司存在恶意诋毁导致其名誉、社会评价受损,且即使其名誉受损,也未举证证明与某智库公司的报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名创优品公司提及的维权费等支出,不能认为是名创优品公司的损失。

法院基于双方证据审查文章 最终驳回名创优品公司诉求

法院对于发表涉案文章的行为是否侵害名创优品公司的名誉权做出以下评判,首先,涉案文章内容直接指向叶国富,联系上下文,也仅是论述叶国富与分利宝之间的关系,故文中部分内容不足以让人联想指向名创优品公司。名创优品公司据该内容主张其名誉权受损,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对于“失信品牌”、“设计抄袭的官司多不枚举”等事实。上述内容有权威性的新闻媒体报道在前,且新闻媒体也列出了对比图片、案件信息等,内容基本属实。

第三,关于“名创优品’逐步沦落为‘名创忧品’”等评价。纵观全文,某智库公司发表涉案文章并非旨在侮辱名创优品公司。上述意见性表达虽然言辞尖锐,但亦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仍属于正常行使批评、评论权利的范畴之内。

法院认为,文章中部分意见性表达虽然言辞尖锐,部分细节也未全部表达清楚,但名创优品公司作为行业中取得若干荣誉的公司,能够享受比一般公司更多的名望和社会资源,理应受到更多的舆论监督,对评论文章负有更高容忍义务。

故一审最终判决:驳回名创优品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结束后,名创优品公司再次上诉,但法院依旧驳回。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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