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地图用了几张图被告侵权一审败诉 被人抓住了把柄也是无奈

2021-08-12 14:19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了一份裁判文书,高德地图的运营商高德软件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那么高德软件公司到底为什么会被告呢?

高德被告侵权被要求赔偿2.3万元

优图佳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高德软件公司赔偿我公司侵权赔偿金2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优图佳视称,其公司系编号BVS-P0023511、BVS-P0023517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高德软件公司在未经其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网站中使用了上述2幅涉案作品,侵犯了其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其公司诉至法院。

高德软件公司辩称,第一,涉案作品不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只是对客观场景的拍摄,没有体现作者对地点、镜头、位置、角度等因素的选择,因此涉案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我公司证据显示图片公开日期早于其所称图片登记日期,全景视觉官方网站也对外许可涉案作品,因此优图佳视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

第三,无论涉案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公司都构成合理使用,认定合理使用需要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并考虑社会公共利益,我公司的行为满足这些要件,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第四,我公司未对优图佳视公司造成损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即使我公司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可参考涉案作品的市场正常许可费用,优图佳视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缺乏合理性。

第五,优图佳视公司专门从事图片许可业务,其基于商业目的而诉讼。

高德软件公司辩解不被法院认可 酌情判定赔偿22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优图佳视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高德软件公司虽然主张优图佳视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提交了相反证据,但天堂图片网网页、搜狐网网页发布日期均晚于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电子底片拍摄日期,对于高德软件公司的此项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表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高德软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涉案作品,且未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其行为侵犯了优图佳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优图佳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高德软件公司违法所得,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优图佳视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考虑到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事实,法院根据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酌情部分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高德软件有限公司赔偿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赔偿金1200元;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于赔偿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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