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家电企业超人集团被告欠超人科技转让款 不知道双方唱的什么戏?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徐明洁/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则裁判文书,浙江超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人科技”)将本为同根生的关联企业超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人集团”)告上法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资产转让了钱没到 公司要求赔偿

超人科技称,2016年3月1日,超人科技与超人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超人集团将机器设备转让给超人科技,在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完成所有转让资产交割,双方共同签署交割单,协议签署180个工作日内,超人科技以人民币向超人集团结算相关价款。协议签订后,超人科技分别于2016年7月14日、2016年7月19日向超人集团付款2703669元。

后超人集团一直未将设备交付。因超人科技本身需要向超人集团支付房租、商标使用许可费,之后超人科技也一直未催讨。直至超人集团起诉超人科技,要求超人科技支付房租、商标许可使用费,并否认与超人科技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超人科技于2020年5月8日向超人集团发送了《解除通知函》,但超人集团至今未有回应。

超人科技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双方于2016年3月1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于2020年5月9日解除;二、判令超人集团返还超人科技转让款270366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20年5月9日起按起诉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超姐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超人集团告负担。

超人集团称双方不存在协议

超人集团答辩称,一、超人科技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应在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交割,超人科技的诉讼时效应从2016年4月13日起算,超人科技未举证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向超人集团主张权利,也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且超人科技在诉状中自认一直未催讨,直到2020年8月13日才起诉,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超人集团并未与超人科技签订案涉协议,超人科技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协议加盖的公章并非超人集团所有,协议也未经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授权代理人签字,原超人集团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案涉协议所载转让价格2361669元,而超人科技转账金额是2703669元,与案涉协议不符。双方是关联企业,超人科技设立时使用了超人集团所有的厂房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进行了分批的款项交付和厂房、设备交付,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对相应设备进行确认后就付款了。

证据不足 不予支持

法院查明,2016年3月1日,超人科技与超人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超人集团将其所有的研发、生产相关的机器设备转让给超人科技,转让价款为2361669元,协议签署30个工作日内,超人集团应完成转让资产的交割,协议签署180日内,超人科技向超人集团结算相关价款。2016年7月14日,超人科技向超人集团支付1534877元,2016年7月19日,超人科技向超人集团支付1168792元。2020年5月7日,超人科技向超人集团发送《解除通知函》一份,要求解除与超人集团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该通知函于2020年5月9日由超人集团签收。

法院认为,超人科技与超人集团达成《资产转让协议》的事实清楚。但协议并未明确交易的设备清单,庭审中双方对于交易标的存在巨大争议,所列清单完全不一致,超人科技未能就转让标的进行充分举证,且超人科技支付给超人集团的款项与协议约定的金额不一致,超人科技对此也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故无法核实协议的履行情况。

依据转让协议约定,应当是先交付设备再支付转让款,超人科技的审计报告中亦未记载超人集团尚有价值2703669元的设备未交付。本院认为,超人科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法院对超人科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超人科技浙江超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75元(已减半收取),由浙江超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目前还未找到二审裁判文书,也不知道双方是否上诉,对于后续进展,运营商财经将继续追踪。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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