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地板起诉里外家居不还保证金一审胜诉 董事长卢伟光怎么看

2021-08-04 14:37

运营商财经实习生徐明洁/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则裁判文书,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诉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外家居),事实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多次催还保证金无果 公司诉至法庭

安信公司称,2016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了《供应商会员意向协议》,并约定签订《供应商会员协议》后意向金转为服务保证金,安信公司按协议于2016年10月31口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里外家居支付了2万元意向金,里外家居于2016年10月31日向安信公司出具了“服务质量保证金”2万元的收据。

后安信公司与里外家居于2016年11月14日签订了《里外优链服务协议(供应商会员)》,约定:安信公司进驻里外家居优链云采平台,由里外家居提供销售空间,供安信公司放置产品图片、文字描述、价格等相关售卖信息。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意向金转为服务保证金。

协议签订后,因双方一直未发生实际销售业务,安信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起通过微信联系里外家居工作人员,要求退还服务保证金20000元,并按里外家居要求提交了书面“退款申请函”,经安信公司多次催收里外家居一直未退还保证金。

安信公司在一直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3日通过顺丰速运向里外家居发送了“保证金催还通知”,但安信公司至今未收到里外家居的退款。里外家居的行为侵害了安信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安信公司合法权益,安信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里外家居退还安信公司支付的《里外优链服务协议》服务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银行2018年银行贷款基金利率4.75%,自2018年10月28日暂计至2020年4月28日,利息为1425元),合计金额214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里外家居负担。

里外家居未出庭

里外家居未作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里外家居依法赔付

法院查明,2016年10月25日,安信公司与里外家居签订《供应商会员意向协议》。2016年11月14日,安信公司与里外家居签订《里外优链服务协议(供应商会员)》(合同编号:G16YLR3-7-4),约定:安信公司进驻里外家居优链云采平台,由里外家居提供销售空间,供安信公司放置产品图片、文字描述、价格等相关售卖信息。

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安信公司将服务保证金20000元汇入里外家居指定账户,里外家居接收保证金3个工作日内,为安信公司开设账户及密码,并交付安信公司使用。保证金旨在确保安信公司对自身所售出的产品负责,甲乙双方合作期满不再续约时,在安信公司无未交货订单的前提下,里外家居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安信公司,若订单未结清的,保证金退还时间顺延。该合同上签有原里外家居双方的公章。

2016年10月31日,里外家居向安信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服务质量保证金20000元。该收据上备注有前述合同编号16YLR3-7-4。

庭审时,安信公司称里外家居在签订合同后一直没有提供任何服务。

法院认为,案涉《里外优链服务协议(供应商会员)》有双方的签章,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里外家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抗辩意见,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安信公司主张里外家居未履行合同义务,予以采信。

里外家居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安信公司要求里外家居退回保证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安信公司诉请退回保证金视为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款项,利息的起算之日应为起诉之日(2020年5月22日),即以20000元为基数,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院一审判决,一、里外家居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安信公司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保证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安信公司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81元(安信公司已预交),由里外家居负担。

目前还未找到二审裁判文书,也不知道双方是否上诉,对于后续进展,运营商财经将继续追踪。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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