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实习生徐明洁/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知名家居企业圣象公司将自己的供销商告上法庭,称对方擅自截留圣象公司货款,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经销商擅自截留货款
圣象公司称,2016年1月25日,圣象公司与丁某签订《圣象地板特许专卖店经营合同书》,约定丁某、王某为圣象公司的经销商,因丁某、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截留圣象公司货款,双方签订解除协议及还款协议,约定丁某、王某于2017年12月24日分两次将款项259万元支付给圣象公司。截至起诉日,丁某、王某仅支付2.9万元,尚欠256.1万元未支付,因多次协商未果,圣象公司诉至法院。
圣象公司提出,要求丁某、王某支付货款206.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6.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丁某、王某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未出庭
丁某、王某未作当庭答辩,于法院组织的庭前谈话中答辩称:不认可欠付货款金额,王某当时因为被刑事羁押,丁某并未核对账目,签订了解除协议及还款协议,王某交纳了质保金、装修改造费、后期施工完结的利润可冲抵欠付货款,要求与圣象公司对账。
法院查明真相
法院查明,丁某与王某系夫妻,二人于2001年5月2日登记结婚。
2016年1月25日,圣象公司(甲方)与丁某(乙方)签订《圣象地板特许专卖店经营合同书》;2016年8月18日,圣象公司(甲方)与丁某(乙方)签订《解约协议》。
双方于2016年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乙方丁某与王某系夫妻,共同经营,在合同履行期间,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本应支付的甲方欠款截留,经与甲方财务对账,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共截留款项共259万元,乙方的上述行为给甲方名誉造成极大损害,鉴于以上情况,根据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之约定,甲方决定解除与乙方的特许经营合同,对此乙方表示认可;
关于售后问题双方协商按以下原则出资:1、甲乙双方于2016年7月5日解除所签订之特许经营合同;2、双方确认截止至今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共259万元,乙方承诺在2017年12月24日前还清,具体还款计划双方另行约定;3、由于乙方的行为造成居然之家给甲方罚款5万元,由乙方承担;4、从即日起甲方再发现乙方有截留钱款,甲方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合同下端甲方耿X签字、乙方丁某签字。
2016年8月18日,圣象公司(甲方)与丁某(乙方)、吴XX(保证人)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中的约定,截止至2016年8月18日,乙方共欠甲方259万元,现乙方承诺按以下约定进行还款:1、2016年12月15日前,还款9万元;2、2017年12月24日前,还款250万元;乙方承诺不按期归还欠款,则视为未还款项全部到期,甲方可就全部未还款进行追索,从逾期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支付10万元为违约金;保证人对乙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为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合同下端甲方耿X签字、乙方丁某签字。附件1《还款计划表》,载明:2016年10月25日还款2万元、2016年11月25日还款3万元、2016年12月25日还款4万元、2017年1月25日还款5万元、2017年2月25日还款6万元、2017年3月25日还款7万元、2017年4月25日还款10万元、2017年5月25日还款10万元、2017年6月25日还款10万元、2017年7月25日还款15万元、2017年8月25日还款15万元、2017年9月25日还款15万元、2017年10月25日还款30万元、2017年11月25日还款30万元、2017年12月24日还款95万元。落款丁某签字、2016年8月18日。
2018年6月16日,圣象公司(甲方)与吴XX(乙方)签订《解除担保协议书》,约定:截止2016年8月18日丁某欠甲方货款259万元未支付,丁某与甲方于2016年8月18日签订《还款协议》,乙方系该《还款协议》的保证人,现甲、乙双方就该《还款协议》还款及担保事宜达成协议如下:鉴于丁某欠甲方货款259万元,截至本协议出具之日,仅支付2.5万元,乙方作为保证人于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50万元,作为履行保证责任的还款;甲方同意收到乙方该笔款项后,解除与乙方关于甲方与丁某还款事宜的保证担保关系,免除乙方的保证责任,甲方与丁某间剩余的欠款与乙方无关;甲方如收回丁某全部欠款256.5万元,甲方承诺在收回全部款项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无息支付50万元,乙方亦可自行向丁某主张其履行担保责任的损失;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合同下端甲方耿X签字、乙方丁某签字。
审理中,圣象公司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用以证明:2016年10月27日,圣象公司收到丁某转账2万元;2017年4月25日,圣象公司收到丁某转账5000元;2018年4月21日,圣象公司收到王某转账5000元,丁某、王某共向圣象公司还款2.9万元,均转至耿X处。
诉讼中,丁某、王某提交《受案回执》、《截止2016年8月17日十里河居然王某丁某专卖店欠公司货款明细》及丁某书写的《说明》,用以证明:签署《解约协议》及《还款协议》时,王某未在现场,丁某予以签字,但丁某未对账。圣象公司认可真实性,但称货款明细系还款协议约定的,即使王某不在现场,丁某亦签字确认。
经询,圣象公司称:第一,耿X系圣象公司职员,认可耿X代表公司签署《圣象地板特许专卖店经营合同书》、《解约协议》、《还款协议》、《解除担保协议书》;第二,还款计划表总额应为257万元,起诉书陈述有误;第三,认可丁某、王某的微信转账系向圣象公司还款2.9万元;第四,吴XX的50万元还款已经收到,已从诉讼请求中扣减;第五,丁某向圣象公司交付了15万元保证金,未予退还;第六,针对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报案人系刘某某,圣象公司并非刑事受害人,前往公安机关做过谈话,系考虑社会影响,处理王某给客户造成的损害,为相关客户发货及进行维修;第七,丁某与王某系夫妻,系夫妻共同经营圣象专卖店,共同经营,且二人承认王某为实际负责人;第八,各方于2019年12月16日谈话时认可《圣象地板特许专卖店经营合同书》于2016年7月5日解除。
另查,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17日主张各方谈话后,王某于2020年1月6日申请延期给予各方对账时间。圣象公司称截至2020年11月16日本案开庭时,王某仅将货款明细交到圣象公司,各方并未实际对账。
法院认为,《圣象地板特许专卖店经营合同书》、《解约协议》、《还款协议》、《解除担保协议书》的签订均系相关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关于胁迫一节,丁某、王某主张系被胁迫签署《解约协议》,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解约协议》及《还款协议》签署后,丁某、王某亦向圣象公司还款2.9万元,以自身行为履行了《解约协议》及《还款协议》约定内容,本院对丁某、王某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本案中,《解约协议》及《还款协议》对合同解除的后果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分期还款时间和金额,圣象公司自认《还款计划表》载明的金额应为257万元,丁某、王某还款2.9万元,吴XX还款50万元,故上述款项均同意自欠付货款中扣减,扣减后,尚欠货款204.1万元。关于保证金,合同约定该保证金在结清往来账户的前提下,终止合同的12个月后可退回,各方亦认可《圣象地板特许专卖店经营合同书》于2016年7月5日解除,故保证金予以退还。
现圣象公司自认丁某交付15万元保证金未予退还,考虑到丁某尚有欠款未支付,保证金应自欠款中扣除,扣减后,丁某尚欠货款189.1万元,圣象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丁某逾期支付货款,应向圣象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圣象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日及标准无误,但其主张的基数有误,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关于王某的还款责任,丁某、王某认可系以丁某名义签署相关协议,王某负责实际经营,丁某作为合同签署主体、王某作为合同实际履行方,且系夫妻共同经营,圣象公司向王某主张还款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丁某、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一审裁定,丁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1万元、支付利息(均以189.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 288元,由原告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负担9119元(已交纳),由被告丁某、王某负担14 1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目前还未找到二审裁判文书,也不知道双方是否上诉,对于后续进展,运营商财经将继续追踪。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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