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称光明地产子公司未履行赠装修协议 二审判输谁对谁错?

2021-08-02 14:26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王晴/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获悉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镇江兴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简称“镇江兴兆房地产”)因商品房销售纠纷被告一案二审宣判。业主张某究竟有没有资格获得房屋的免费装修,在法庭中他与开发商都是怎么说的呢?

买房送装修协议未履行?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一审庭中,张某表示自己和镇江兴兆房地产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买房送装修协议书1份,约定张某成功认购镇江兴兆房地产开发的房屋并在款清交房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开发商按约定标准向他支付装修款。

但2018年3月12日交房后,开发商并没有按约定在一个月内支付装修款6.3万余元。自己多次催要无果后,将镇江兴兆房地产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装修款。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没有享受免费装修的资格,他不服上诉。在二审法庭上,张某坚持认为自己和镇江兴兆房地产的买房送装修协议书没有解除,而自己已认购开发商开发的房屋,符合赠送标准,因此镇江兴兆房地产应该按约定履行。

开发商称张某并未认购房屋,无权要求赠送装修

镇江兴兆房地产辩称,张某原是该片商品房委托销售商的项目主管,2014年5月进入该公司,2019年3月离职。

2016年上半年,镇江房地产市场销售低迷,公司为促进销售资金回笼,将该小区的部分商品房附赠了买房子送装修款的活动,活动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31日。条件是业主必须成功认购房屋并交付房款。

但是张某与镇江兴兆房地产签订购房送装修协议书以后并未签订购房确认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开发商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是张某的妹妹。

而张某妹妹买房协议的签订时间是2017年3月,此时活动已结束将近一年,且其并未签订买房子送装修协议。张某妹妹与开发商形成的是新的买卖关系,因此张某无权享有免费装修。面对二审张某的上诉,开发商依然坚持此说法。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开发商无需支付装修款

经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3月15日,张某与镇江兴兆房地产签订《买房送装修协议书》约定相关活动细则。2016年3月28日,张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订购单,备注了买房送装修的活动。合同约定4月3日前张某应与开发商办理预售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2017年3月23日,张某因信用问题将房屋买受人变更为其妹妹张,镇江兴兆房地产对此已经过内部审批。但在2016年4月3日前,张某未与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手续,不符合买房送装修的条件,因此买房送装修协议书不生效,张某不再享受买房送装修活动的优惠。而其妹妹于2017年签订购买合同,不应再享受此活动。因此,驳回张某诉求。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并未按照房屋定购单约定的期限与镇江兴兆房地产就其认购的房屋签订买卖合同,而是由其妹妹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张某要求开发商继续按照买房送装修协议书给予相应优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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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光明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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