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程国旅微信公众号用了三张照片 被起诉 一审败诉

2021-07-30 16:24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赵梦瑶/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份有关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程国旅”)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其案缘由是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与同程国旅关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富昱特控诉同程国旅侵权

据企查查显示,2016年5月6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出具《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富尔特授权富昱特在中国大陆地区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富尔特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的权利。前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等。富尔特于2009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独家授权富昱特对中国大陆地区的任何侵权人以自身名义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该授权书签署之前及之后所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著作权的行为。

富昱特认为,同程国旅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富昱特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共计3张并当庭提交了涉案图片的数码档光盘,该图片系采用CanonEOS-1DsMarkII数码相机拍摄,拍摄日期2006年8月8日8:22,分辨率5122×3415,图片内容为一女子伏在一块石头上睡觉的肖像。富昱特官网上亦展示有涉案图片,涉案图片编号为XXXXXXXX,拍摄日期为2006年8月8日,网络发表日为2006年9月15日,版权为IMAGEMORECO.,LTD。此外,图片上下方中 央印有“IMAGEMORE”字样的水印,图片下方有著作权声明。富昱特要求删除停止使用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000元。

同程国旅辩称,富昱特诉讼主体身份不适格,富昱特并未取得独占、排他许可等实体性权利。富昱特提交的权属证明不能证明富昱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同程国旅主观无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说,即使有侵权行为,涉案文章传播范围小,同程国旅的侵权行为亦不产生任何不利后果。无水印的涉案图片至今通过搜索平台仍可以轻松获取,自媒体自需要使用图片时确实存在无法获知权利人、无法与图片权利人取得联系的困境,富昱特主张赔偿金额过高。

一审法院认为同程国旅侵权成立

 2021年6月10日发表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公开刊载于富昱特网站上,并标有“IMAGEMORE”水印,图片下方亦有富尔特相关版权及授权声明,同时富昱特还提供了该图片的数码档光盘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认定富尔特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而富昱特经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同程国旅在涉案微信公众号刊载的文章,在使用来源不明的图片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未经权利人授权或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图片使用在其运营的涉案公众号上,主观上具有过错,侵犯了富昱特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美誉度及创作难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大小及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富昱特维权产生的相应费用,判令同程国旅赔偿富昱特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

据悉,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由同程航空旅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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