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子酒被员工状告解除劳动合同 但一审二审均胜诉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赵梦瑶/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份有关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口子酒”)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其案缘由是朱某与安徽口子酒关于劳动争议的纠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因运输工作外包惹得安徽口子酒被告

据企查查显示,朱某于1993年8月进入濉溪县口子酒厂销售公司工作,安徽口子集团公司成立后,便在安徽口子集团公司工作。2002年12月,安徽口子集团公司持股51%,组建成立,朱某开始在车队工作。2008年1月1日,两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为办公室车队。2017年两方签订了岗位变动登记表,工作岗位为车队驾驶员(隶属于行政部),驾驶曲料车从事曲料的转运工作。

在2019年7月,安徽口子酒将运输曲料的工作进行外包,朱某不再需要从事曲料运送工作。8月下旬,朱某所在的车队调度员电话通知朱某到东山厂区驾驶洒水车,但朱某一直未到东山厂区报到。

但朱某表示,2019年8月23日、26日、27日他一直在岗,并未旷工。虽然工作外包导致他本人失去了原有工作岗位,但其一直在岗坚守等待调整工作,没想到最终却等来了解除合同。

对此,安徽口子酒辩称,2008年1月,两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示,朱某工作岗位为车队驾驶员,隶属行政部,驾驶员根据车队主管的安排,准时、安全出车,完成各部门用车和接待任务。无论是曲料转运,还是开洒水车,都是驾驶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所以从未对朱某进行换岗。其解除劳动关系,主要是基于朱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做的决定。

一审法院经查明认定系朱某违反劳动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12日,安徽口子酒召开二届二次职工代表专题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员工违反厂规厂纪处罚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员工凡实施以下行为的,视为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一个月之内累计被警告处理3次以上或全年累计被警告处理6次以上的。......20、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内旷工累计10日的。

在 2021年6月21日发表的一审判决书中的调查显示,在2017年两方签订了岗位变动登记表的背面,朱某就已经签字确认其已经学习并知悉《员工违反厂规厂纪处罚管理规定》及其他管理制度。

2019年9月18日,安徽口子酒在征得工会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口子酒业(2019)63号文件,以朱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连续旷工3天以上,经多次联系至今未到岗上班为由,依据《员工违反厂规厂纪处罚管理规定》,解除了与朱某的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在朱某驾驶的曲料车停运,其在车队闲置的情况下,安徽口子酒将其安排到东山厂区驾驶洒水车,仍为驾驶员,岗位并未发生变动,但朱某不服从安排,经多次电话通知,一直未到东山厂区报到,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安徽口子酒的上述处罚管理规定及劳动纪律。安徽口子酒在事先通知工会的情况下解除了与朱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此法院判定,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 驳回朱某请求

面对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朱某并不信服,因此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或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根据 2021年6月21日发表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二审中,法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朱某原曲料运输工作属于车辆驾驶工作,到东山分厂开洒水车同样是车辆驾驶工作,且车辆驾驶工作特点并不像室内、车间工作那样地点固定,一审认定在朱永彬驾驶的曲料车停运,口子公司将其安排到东山厂区驾驶洒水车,仍为驾驶员的岗位未发生变动,并无不当。

朱某又称安徽口子酒要求其驾驶老旧消防车改装的洒水车未经安全检验,无法保证驾驶安全,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亦未否认他人驾驶东山分厂洒水车正常工作,故其关于安徽口子酒属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其有权拒绝调岗安排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朱某称安徽口子酒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厂规厂纪处罚管理规定》的程序性规定缺乏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此驳回朱某的上诉。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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