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状告双坛酒包装风格近似一审胜诉 卖酒的万酒网也判赔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李思缘/文

日前,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份关于贵州茅台酒(以下简称:茅台)的民事判决书。茅台因贵州省双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坛酒)以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山)冒用茅台装潢设计以及北京万酒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酒网)对其产品进行销售提起诉讼。

茅台起诉双坛酒涉嫌不正当竞争

贵州茅台作为家喻户晓的知名白酒商品以其酒香醇厚和独特的包装装潢设计风格给相关公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无论是盛酒的酒瓶还是从标志、图案、颜色搭配的包装装潢设计风格都与之建立了特定的联系。

2020年1月,茅台酒发现“天猫”网站上名为“万酒酒类专营店”的网店内销售了由茅台镇茅山酒业生产的名称为“双坛牌茅台镇原浆酒”的白酒产品。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在颜色搭配、图案布局、文字排列等方面均与茅台“贵州茅台酒”使用的包装、装潢风格高度近似。

茅台认为,万酒网生产、销售的涉案白酒相关包装、装潢与茅台酒“贵州茅台酒”使用的包装、装潢风格近似,更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明显攀附“贵州茅台酒”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裁决书显示,茅台酒茅台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万酒网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判令双坛酒业公司、茅山酒业公司共同赔偿茅台酒经济损失99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万酒网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万酒网承担本案诉讼费。

侵权事实存在 万酒网强词夺理依旧落败

对茅台公司的诉讼请求,万酒网辩称不能全部同意。

万酒网称,涉案侵权产品是由双坛酒业公司委托茅山酒业公司生产,由万酒网公司销售的。万酒网公司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由双坛酒业公司向其供货。

涉案侵权产品外包装及瓶身上均标注有双坛酒业公司享有权利的“双坛”商标,且标注了双坛酒业公司的公司名称。

贵州茅台镇是地理标识,双坛酒业公司及茅山酒业公司有权在瓶身及外包装上进行标注;原浆酒体现了涉案侵权产品的配料;在瓶口处系有红飘带是白酒包装的普遍特征。

因此,涉案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涉案权利产品的包装装潢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万酒网的行为不构成对茅台酒的不正当竞争。涉案侵权产品销售价格较低,茅台酒在本案中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坛酒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茅台公司提供的涉案证据,可以认定茅台公司生产的涉案“贵州茅台酒”产品在白酒行业中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万酒网公司作为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原双方虽认可其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系来源于双坛酒业公司,但其作为专业的酒类经销商,理应知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茅台酒产品的存在,却未就其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法院的一审裁判结果为:双坛酒业和茅山酒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万酒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此外,还要求双坛酒业和茅台山酒业共同赔偿茅台经济损失300 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万酒网赔偿茅台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支出739元。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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